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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有關爭議處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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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廠商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是否得依訴願程序辦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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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目前僅開放我國廠商及產品投標,即使未來通過申請加入 GPA 後,仍應就未適用 GPA 案件採購國產品,如廠商對機關辦理採購,認有違反法令,得依採購法第 6 章規定辦理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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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採購爭議對於執行或推動均有影響,為利採購爭議之有效解決,並發揮督導功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招開「提升公共建設品質及效率具體作法座談會」,用以宣導爭議處理之策略與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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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而私法交易行為之成立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斷,因此,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機關簽約前,尚無該條所稱之交易行為,無從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而不予開標、決標
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事件之爭議,及機關處理異議之結果等法律性質疑義
7
發文字號:
旨: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避免具利益衝突之特定私法交易行為發生,以遏阻不當利益輸送。關係人向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得標之採購案,既屬決標後撤標階段,採購機關尚未與關係人簽立契約,則難謂已成立所謂之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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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等行為,如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該行為應歸於無效,惟採購契約之效力仍應視民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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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國防部函請釋示政府採購法有關條文對預算執行之處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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