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07381人
1
旨:
就政府採購法中有關驗收之釋義
2
旨:
辦理驗收之相關疑義
3
旨:
油氣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及應有之配套措施
4
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5
旨: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時契約價金之給付依行政院「研商以總包價法方式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招標採購有關事宜」會議紀錄辦理
6
旨:
各機關因海棠颱風造成水災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7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8
旨:
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疑義
9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中,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
10
旨:
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執行疑義
11
旨: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5) 執行疑義
12
旨:
為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有違法情事影響政府清廉形象,檢送「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並請於投標前檢附切結書
13
旨:
為提升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之工程效率,訂有「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 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等 4 項範例及相關措施
14
旨:
檢送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3、7條之事前規劃欠周延:因不符規定而使決標後撤銷而產生問題,等 13 項,請勿違犯,並加以改正
15
旨:
為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修正相關採購規定,以提升機關辦理採購效率,並仍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責任,以維護公共工程品質,其採購人員亦應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
16
旨:
機關所屬焚化廠若有 99.01.21 日所報導之「追活性碳/黑心活性碳」情形,應依保證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依契約規定辦理驗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處理
17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刪除其中政府採購法第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
18
旨:
為避免發生相關採購缺失,檢送審計部製作之「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逾期無法完工啟用或完工後使用不佳案件明細」及「審計部就地稽查各級政府 93 至 98 年度統包工程執行缺失彙整表」一份,請各機關於辦理類案採購時留意
19
旨:
機關委外辦理旅遊服務,屬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之規定,得免收或予以減收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又機關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驗收並付款,如有拖延情形者,應懲戒相關人員
20
旨:
機關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51 點另成立新購案由第三人辦理改正者,在執行過程中發生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之扣收,及減價收受所產生之餘額,非改正必要費用,與原購案訂約廠商無關
21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定有明文,其減價之金額無須訂定底價,與限制性招標之議價程序有異
22
旨:
機關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如其結果一部分採減價收受,且經要求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仍須扣罰違約金
23
旨: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應注意相關文件之真實性。如發生由第三人以廠商代表名義代簽他人姓名情事,請刊登公報拒絕往來,並查察是否有借牌或轉包
24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及第 73 條製作之驗收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可否採電子簽章簽認疑義
25
旨:
有關機管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服務費用採總包價法計算者,廠商依契約約定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即應依約給付契約價金,不應於個案契約中增訂查核文件短少時之扣款內容
26
旨:
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6 款規定,應公平合理對待各投對待各投標廠商,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及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確實依契約、圖說、貨樣規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
27
旨:
有關統包工程採購案里程碑計價『實質完成』認定,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96 年 8 月 28 日召開研商會議,並檢送會議紀錄 1 份
28
旨:
為確保工程施工品質,各機關辦理工程監造時應適時查驗工程使用之石材產地證明
29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核監督後之機關應注意事項,分為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等 12 種共 22 項注意事項及其所涉之相關法令
30
旨:
有關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應按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併於契約約定相關驗收之條款,但其性質如不宜辦理驗收者,則免適用相關規定
31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務或勞務採購之函釋,經臺北市政府彙整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所示,各機關辦理相關業務應依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32
旨:
為避免因一次付款之契約簽訂方式,造成承包廠商於履約期間周轉不靈進而延誤工程,機關學校應依個案性質不同而為適當之估驗計價方式,並不宜約定為「全部工程驗收後一次付款」方式
33
旨:
有關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應按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併於契約約定相關驗收之條款,但其性質如不宜辦理驗收者,則免適用相關規定
34
旨:
「重大勞安事故」之認定疑義
35
旨: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目「重大環保事故」之認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