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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第 7 條
現行條文: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
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
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
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
、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
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修正時間:
民國 90 年 01 月 10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7  條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
          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
          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
          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
          、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
          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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