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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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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3
旨:
為改正低價搶標、案量異常、報酬不合理、等缺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訂「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品質提升方案」,共計有改善執業環境、建立專業規範、加強管理措施 3 類 14 項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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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 條所稱「委託民間機構營運」,係營運期間民間機構具經營權,待期限屆滿始歸還政府。與政府採購法第 7 條所稱「營運管理」由民間機構代政府為營運,經營權仍歸於政府之情形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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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6
旨:
各機關委託專門職業人員提供服務,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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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事項之例外方式處理或釋示所面臨之問題
8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二項等疑義
9
旨: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提財務管理涉及金融、保險相關業務,是否屬於政府採購法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專業服務」之適用範圍
10
旨: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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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臺灣糖業公司美容保養品總經銷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12
旨:
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演講,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13
旨:
經冷凍處理之「冷凍食品(肉品)」,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7 條對於「生鮮農漁產品」之修法意旨,不在其限制範圍內,故得依據同法第 18 條至第 23 條規定,選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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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因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科學基本法第 6 條,公立研究機構接受政府補助辦理科技研發採購不適用採購法規定,重新研擬「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手冊」並檢送如附件
15
旨:
為促進國內營建產業相關機具資訊之瞭解及流通並供工程規劃設計之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建置「公共工程重型機械調查系統」,提供全國各營建相關產業廠商免費登錄、查詢
16
旨:
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工作團隊資料,並於得標後納入契約中,應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
17
旨:
檢送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3、7條之事前規劃欠周延:因不符規定而使決標後撤銷而產生問題,等 13 項,請勿違犯,並加以改正
18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刪除其中與政府採購法無直接相關之序號(五)限制,以免牴觸政府採購法或增加限制
19
旨:
依據規費法規定而為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使用之繳費,應無符合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工程、財物、勞務等之適用
20
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公開競價市場購得財物,得將相關文件簽會授權核可後,即視同完成議價及決標程序
21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22
旨:
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之研習活動,如其性質為訓練者,為政府採購法所稱勞務採購,應依規定擇定招標方式辦理。但派員參加校外會議及學校繳交之參展費或論文發表費,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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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勞務採購依該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係指專業服務、資訊服務、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等;僅辦理具通信性質文件郵遞服務之機關,其性質即屬上開條文所稱之勞務採購,得適用該法之規定
24
旨:
為發揮工程效益及降低營運風險,機關參與標售採購及興辦公共工程,事前應編列預算,並針對計畫可行性及成本效益進行評估,使作業合法
25
旨: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具有償委任性質,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7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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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所稱「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係指政府規劃或核准之建設,開放廠商自籌資金興建、營運,自不特定之第三人收取費用維持營運,並自負盈虧。如營運有向機關收取費用,則屬機關辦理採購
27
旨:
機關辦理法律服務採購應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採行合宜作業方式,以達採購預期目標
28
旨: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 5 點辦理之採購案件,非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所稱勞務採購;地方政府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依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無其他法律規定時,始適用該法第二、三章所定招標、決標及評選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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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雖機關辦理財務出租等收入性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對於此類招標,如主管機關係基於類推適用,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其後續依據政府採購法 58 條保留決標及第 48 條不予決標,於法似無不合
30
旨:
檢送「研商辦理委託服務或經營管理之法源依據」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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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 38 點第(八)款第 3 目,是否牴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 09600182560 號令部份,闡述如本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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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核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 7 條第 2 款所稱「公開評選」,似不限於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 第10 款規定之評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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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土地法第 25 條等規定參照,如贈與標的高達新台幣十億元,已可比擬不動產價值,如欲合意解除贈與,依該條規定立法精神,似仍應經民意機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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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關公務員受贈財物之規定,並無禁止收受花籃、水果等農產品行為,惟「生鮮農漁產品」非屬政府採購法所稱之「財物」,故仍應經修法以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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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各機關為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得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對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勞工委員會已共同研擬積極性政府勞務採購規範,加以保障各機關於採購契約中約聘僱人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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