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營造業法第 27 條及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 5 條關於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須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該規定之管理對象為營造業者或其相關從事人員,至於政府機關部門則不在管理範圍
|
2 |
要旨: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款第 2 目之(5) 執行疑義
|
3 |
|
4 |
要旨:
因工程材料物價持續漲幅,請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時配合說明事項採行因應措施,以避免因流、廢標影響工程進度及品質
|
5 |
要旨:
函復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經退回規劃設計公司重新檢討預算時,關於技術服務費如何計算之規定
|
6 |
要旨:
有關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經退回規劃設計公司重新檢討預算時,技術服務費如何計算規定之補充說明
|
7 |
要旨:
廠商承攬政府機關之契約所辦理之貸款,可將備償契約報備於機關,並經招標機關權責核處同意後,將契約金額匯入授信銀行之指定帳戶
|
8 |
要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開標或決標之規定或第四章履約管理違約處置等,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疑義
|
9 |
|
10 |
要旨: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目「重大環保事故」之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