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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2
旨:
請機關嚴格取締工程違法轉包之情事
3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勞務分包轉包疑義
4
旨: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5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疑義
6
旨:
為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有違法情事影響政府清廉形象,檢送「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並請於投標前檢附切結書
7
旨:
履約保證金於採購法之用途與保險損害填補間的不同,在於法律解釋上的差異,其中更含有懲罰性之違約金性質,因此,若廠商選擇以連帶保證保險單為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法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為準
8
旨: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應注意相關文件之真實性。如發生由第三人以廠商代表名義代簽他人姓名情事,請刊登公報拒絕往來,並查察是否有借牌或轉包
9
旨:
為維護原住民地區良好技術服務產業工作環境,機關應依工程特性合理調整工程單價及經費,以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方式決定廠商。並重申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之採購方式、訂定及審查投標廠商資格,與履約管理應注意事項,以提升服務品質
10
旨: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約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11
旨:
有關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時,如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而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者,即屬違法,各機關應確實注意有無相關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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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避免發生得標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轉包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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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開標或決標之規定或第四章履約管理違約處置等,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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