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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營造業法第 25 條所稱「自行施工」之疑義
2
旨:
綜合營造業綜理整體性之營繕工作時,如係其自行履行原契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係屬營造業法第 25 條規定之自行施工,其以租賃設備機具代替自有者亦符合自行施工定義。至於綜合營造業者僱用人力施作時,如該業者與施作人間成立僱傭關係,可認定其為自行施工;若屬承攬關係,受轉交者若為營造業且非屬轉包行為者,亦可認定為自行施工
3
旨:
因違反營造業法第 26 條規定遭停業處分廠商所延攬之工程,按營造業法第 21 條規定,得委由符合原登記等級之營造業繼續施工,並應適用採購契約要項第 23 點但書規定
4
旨:
請機關嚴格取締工程違法轉包之情事
5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之勞務分包轉包疑義
6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疑義
7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範本」
8
旨:
函詢學校勞務採購案獨資商號之得標廠商可否變更負責人疑義
9
旨:
營造業法第 21 條但書規定受委託廠商概括承受後續工程之進行,應屬「採購契約要項」第 23 點但書例外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之情形,與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第 1 項「不得轉包」之規定並無牴觸
10
旨:
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工作團隊資料,並於得標後納入契約中,應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
11
旨: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應詳細載明,主要部份為何,並視個案需求及廠商資格而為不同認定,避免發生全部自行履行困難或主要部份比重過低情形,進而影響公平競爭
12
旨:
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其分為準備階段;採購、履約管理、驗收等 2 階段共計 15 種錯誤態樣
13
旨:
承包政府採購之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應自行履行工程契約,不得轉包,機關如發現廠商有轉包行為,得解除、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及要求損害賠償,並將違法轉包廠商列入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黑名單
14
旨:
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所稱「得標廠商不得轉包」,係指得標廠商不得依約定將契約之全部或主要部分轉包其他廠商。又機關依同法第 101 條通知廠商,不因契約是否終止而異
15
旨: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履約期間利用「拒絕往來廠商」公開資訊,注意得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規定不得作為分包廠商之情形
16
旨:
有關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第 305 條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則非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所稱之轉包及採購契約要項第 23 點所稱契約轉讓
17
旨: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之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制度非屬法令規定,難以作為訂定政府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之依據;投標廠商之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18
旨:
有關「分包廠商」與「協力廠商」之差異及定義
19
旨:
為維護原住民地區良好技術服務產業工作環境,機關應依工程特性合理調整工程單價及經費,以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方式決定廠商。並重申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之採購方式、訂定及審查投標廠商資格,與履約管理應注意事項,以提升服務品質
20
旨:
廠商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約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機關書面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21
旨:
有關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時,如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而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者,即屬違法,各機關應確實注意有無相關情事
22
旨:
有關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採購案時,如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部分」,而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者,即屬違法,各機關應確實注意有無相關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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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獨資商號於承攬機關採購案件過程中,變更負責人,如符合營業概括承受情形,讓與人於 2 年之內,應負連帶責任。又其屬毋須待契約相對人同意制度,自與轉包及契約轉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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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開標或決標之規定或第四章履約管理違約處置等,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疑義
25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修正「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契約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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