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737908人
1
旨:
有關公會會員證之建議說明
2
旨:
機關辦理涉及空調水電工程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於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施行前,請注意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二○○ 八七二六○號函附會議紀錄
3
旨:
檢送「辦理工程標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時,投標廠商檢附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之時機」檢討會議紀錄
4
旨:
檢送「中央部會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九十二年度執行情形檢討」會議紀錄
5
旨:
請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 年 11 月 18 日「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政策作法之檢討」會議結論第三項
6
旨:
有關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執行疑義
7
旨:
公共工程是否採認大陸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補充說明
8
旨:
函詢關於工程施工查核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每點扣款金額是否得以提高?及違約金有無金額上限規定等疑義
9
旨:
行政院研提「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經立法院審查通過,為解決國經經濟風暴影響,將於 98-100 年間投入 5000 億來增加國內經濟活動性,因此訂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以期能加強工程之效率進而有效的活絡市場
10
旨:
公共工程得否大陸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疑義
11
旨:
營造業法第 27 條及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 5 條關於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須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該規定之管理對象為營造業者或其相關從事人員,至於政府機關部門則不在管理範圍
12
旨:
新建醫療大樓工程是否採用進口品之疑義
13
旨:
關於勞務契約之續約規定及新契約履約期限,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14
旨:
有關辦理之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招標疑義
15
旨:
關於辦理委託學術性質研究計畫廠商資格可否訂定為大專院校或專業研究機構及有關「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意見
16
旨: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法者,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予改正後再辦
17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疑義
18
旨:
機關辦理旅遊招標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條所訂旅行業種類及其經營業務之規定
19
旨:
檢送「研商業界要求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排除使用同等品,以推動正字標記政策之可行性會議紀錄」
20
旨: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所需土石,其承包工程廠商提出申請者,工程主辨機關得配合出具相關同意書件。惟因減少契約價金情形者,應依契約規定予以扣除
21
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有關擇定符合需要者之執行疑義
22
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為免發生不當限制競爭,不得排除如庇護工場、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社福團體等參與投標
23
旨:
國內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如使用鉻化砷酸銅處理防腐木材之配合辦理事項
24
旨: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7 款辦理採購常見錯誤態樣」供參,避免各機關誤解法令致生錯誤
25
旨:
函詢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之疑義適用
26
旨:
機關辦理補強或整修工程,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之規定
27
旨:
函示機關工程採購案辦理工程款支付事項規定
28
旨:
函復就行政院公共工程會 96.12.07 工程企字第 09600498900 號函說明三內容提具聲復理由案
29
旨:
因工程材料物價持續漲幅,請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時配合說明事項採行因應措施,以避免因流、廢標影響工程進度及品質
30
旨:
函復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經退回規劃設計公司重新檢討預算時,關於技術服務費如何計算之規定
31
旨:
因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有限縮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所為採購決定之虞,恐造成機關實務執行之困擾,故將之停止適用由各機關視個案依法本於權責辦理
32
旨:
為擴大競爭並避免部分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增進採購效率,各機關辦理營造業法第 8 條專業工程項目時,勿僅限定專業營造業
33
旨: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時關於工程保險費之支付方式,應依契約所列金額支付廠商,至於決標後保險費單價之調整則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34
旨:
有關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經退回規劃設計公司重新檢討預算時,技術服務費如何計算規定之補充說明
35
旨:
政府機關擇定採購決標廠商,應按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為適當之決定,不得有受賄或索取回扣之情事,如因之觸犯刑事法令,則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2 條之適用
36
旨: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目前僅開放我國廠商及產品投標,即使未來通過申請加入 GPA 後,仍應就未適用 GPA 案件採購國產品,如廠商對機關辦理採購,認有違反法令,得依採購法第 6 章規定辦理異議、申訴
37
旨:
立法院於審查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時所作之通案決議,如可認為預算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預算之附加條件,則具有法律拘束力
38
旨: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決標方式之選擇,宜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52 條本於權責為適當之決標決定,另為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之作業機制,各機關請依說明事項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39
旨:
為提昇採購效率,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遇未達公告金額或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等情形,請參照說明事項配合辦理相關採購作業
40
旨:
檢送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3、7條之事前規劃欠周延:因不符規定而使決標後撤銷而產生問題,等 13 項,請勿違犯,並加以改正
41
旨: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未依第 102 條刊登於公報前,原終止廠商如再次進行投標而得標者,該招標機關得於招標契約上依同法第 6 條之規定,自行寫明雙方權利義務之關係
42
旨:
增進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及環境提升,和公共工程完工與否有一定關係,因此,對於決標工程有「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可參照變更趕工,而未招標工程則視特性及情況依「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辦理
43
旨:
為推廣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10.12 日所列之「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5 種策略,以增進公共工程之推動速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招開座談會而為宣導及說明
44
旨:
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所成立評選委員會之遴選評選委員作業,臺北市政府共計提出顧問、會員為投標廠商者之辭職或解聘及其支薪等 6 點疑問
45
旨:
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其分為準備階段;採購、履約管理、驗收等 2 階段共計 15 種錯誤態樣
46
旨:
回覆「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中「大量訂購」、「作業內涵具議價或比價性質」等規定適用之疑義
47
旨:
機關為阻止非屬意之廠商得標,刻意訂定偏低底價;為利屬意之廠商得標,刻意訂定偏高底價,屬違反公平、公益、平等原則之行為,應勿採行。採購人員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有關規定辦理,倘觸犯刑事法令,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8
旨:
為避免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就保險費給付發生爭議,宜合併列項工程保險費與廠商利潤管理費用。又就增減保險費用,契約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尚未決標之工程,勿訂定「多退少補」條款,方與公平合理原則無違
49
旨:
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19 條規定,得先行發還部分履約保證金
50
旨:
對於不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機關如要求或提及 MIT 微笑標章或同等品應納入政府採購規範,因廠商申請 MIT 微笑標章非強制性,得不優先購買
51
旨:
機關得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涉及營造業之工程採購
52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依具體情形妥為編列保險費用,並依據相關函釋查驗保險契約是否符合規定。保險費與利潤、管理費合併列項時廠商報價與保險項目支付等應依相關函釋,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公平原則辦理
53
旨:
為加強機關內部控制及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等原則,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9 條第 5 項規定,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12、13 條監辦規定,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54
旨: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評選,遇總評分最高、序位第 1 或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低之廠商,有 2 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抽籤方式之建議
55
旨:
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有關機關辦理開、決標得採行之處理方式
56
旨:
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優良廠商,於獎勵期間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之評選,評選加分項目應以該獲獎廠商之參與範圍為計算;獎勵效果僅及於該獲獎廠商參與之部分,不及於其他未獲獎廠商
57
旨:
機關辦理採購,無必要且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任意刪減或修改契約範本條款,避免致生不公平合理情形及違反相關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將「採購稽核小組稽核重點事項檢核表」納為稽核重點事項
58
旨:
有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7 條第 2 項規定通知之對象及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第 6 款規定「聘兼」程序之釋疑
59
旨:
函釋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相關規定
60
旨:
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6 款規定,應公平合理對待各投對待各投標廠商,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70 條及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確實依契約、圖說、貨樣規定落實履約管理及辦理驗收
61
旨:
檢送「辦理工程標案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時,投標廠商檢附經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證明文件之時機」檢討會議紀錄
62
旨:
檢送「中央部會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九十二年度執行情形檢討」會議紀錄
63
旨:
請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 年 11 月 18 日「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政策作法之檢討」會議結論第三項
64
旨:
有關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執行疑義
65
旨:
「廠商請求物價指數調整履約調解案行政諮詢會議」會議紀錄
66
旨:
為了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各機關辦理工程時,應配合本函所列 2 原則-「以本國勞工市場行情價格編列工程預算」及「工程契約內明定優先使用國內勞工之條文」辦理,俾以鼓勵營造業優先僱用本國勞工
67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檢送 97 年度第 1 次採購稽核小組績效考核結果彙總表 1 份,各機關採購稽核小組應於檢視情形後,加強稽核監督作業,以增進稽核成效
68
旨:
除有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等事項之考量,已得標之學校午餐得標廠商,不得予以限制參加其他學校之招標案,但採購機關得依專業判斷訂定適當之投標商履約能力規定,並列入招標案相關評審項目
69
旨:
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時,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5.25 工程企字第 09800226570 號函之決標原則,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70
旨:
有關政府公共工程以及各國營事業機構之採購案及工程案,除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國內未生產、競爭力不足、價格高、規格不符合需求、國內生產技術未臻成熟需仰賴進口…等情形之外,均應得優先採用國貨
71
旨:
機關辦理旅遊招標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
72
旨:
有關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其公會會員證之執行疑義
73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74
旨:
機關辦理涉及空調水電工程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於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施行前,請注意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二○○ 八七二六○號函附會議紀錄
75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已於 97 年 1 月 24 日以府工採字第 09730046100 號函送各機關,並增列作業說明及文件如說明所示
76
旨:
有關員工出國觀摩,其眷屬以自費方式隨團者,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採購者,適用政府採購法,另其他相關辦理疑義如本函所示
77
旨: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08.13 工程企字第 09200335340 號函所示,底價訂定時機,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應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辦理,惟機關仍得依招標方式及底價核定作業程序需要,酌予調整
78
旨:
「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
79
旨:
有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
80
旨:
政府機關辦理公共建設工程保險之防貪專報中,關於保險費編列方式採單獨列項易生弊端,建議宜改採以包商利潤、稅金、保費及管理費項下合併編列方式辦理
81
旨:
核釋「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 7 條第 2 款所稱「公開評選」,似不限於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 第10 款規定之評選方式
82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已彙整 98 年第 2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主要缺失情形,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參考留意所列事項,以避免缺失
83
發文字號:
旨:
各機關為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得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對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勞工委員會已共同研擬積極性政府勞務採購規範,加以保障各機關於採購契約中約聘僱人員之權益
84
旨:
各機關將政府公共財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出售其所得應否辦理繳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