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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訂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醫護防護器材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作業規定
2
旨:
請釋「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疑義
3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疑義
4
旨:
檢送修正後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以供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審核投標廠商之合法情形
5
旨:
訂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醫護防護器材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作業規定
6
旨: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部分內容,增列投標廠商應查詢其是否屬政府採購法所稱拒絕往來廠商之項目
7
旨: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之人員應遵守倫理準則,不得收受賄賂、回扣及接受招待、關說等不正利益,並符合相關保密、迴避及採購程序等規定
8
旨:
廠商承攬政府機關之契約所辦理之貸款,可將備償契約報備於機關,並經招標機關權責核處同意後,將契約金額匯入授信銀行之指定帳戶
9
旨:
履約保證金於採購法之用途與保險損害填補間的不同,在於法律解釋上的差異,其中更含有懲罰性之違約金性質,因此,若廠商選擇以連帶保證保險單為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法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為準
10
旨: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原有採購」,未侷限於原採購機關辦理者,如屬「原有採購」之使用、接管機關,對其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等情形,得經簽報授權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
11
旨:
工程採購履約管理事項符合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或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之情形,得以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原契約方式
12
旨:
已完成履約付款,並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者,經上級機關核准,仍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且追償損失。但履約保證金如已全數發還,法並無明定須追償
13
旨:
為避免共同供應契約弊案發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中央、地方政府單位召開會議研擬「擴大底價詢價來源及不超底價決標」、「限制得標廠商家數,以促進價格競爭」等改善措施
14
旨:
配合「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不允許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之規定,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15
旨:
廠商對機關人員賄賂,或支付他人佣金,且其招標屬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之情形,適用或準用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不以法院是否判決定讞為必要
16
旨: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卻未依政府採購法或契約約定處置等違反情形,應自行清查並回報結果,或建立資訊系統予各機關填報
17
旨: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18
旨:
為防範公共工程得標廠商預期物價下跌,策略性延緩進料與施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施工管理相關條文,明定廠商於開工前,應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並標示材料設備訂購與進場之日期,送請機關核定,避免不利於擴大內需之成效
19
旨:
審核採購契約規定提出之書圖、文件,應加注時間,以利勾稽罰責或責任
20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修正「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契約主文
21
發文字號:
旨:
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訂定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並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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