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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檢送「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2
旨:
行政院研提「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經立法院審查通過,為解決國經經濟風暴影響,將於 98-100 年間投入 5000 億來增加國內經濟活動性,因此訂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以期能加強工程之效率進而有效的活絡市場
3
旨:
釋示「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4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次低標」疑義
5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五十八、七十一條文疑義
6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疑義
7
旨:
機關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者依法應先予發還原最低標廠之押標金
8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
9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
10
旨:
關於要求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之擔保者之規定
11
旨:
檢送「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12
旨:
函詢工程採購決標疑義
13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14
旨: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15
旨: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16
旨: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
17
旨:
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採購疑義說明
18
旨:
有關辦理 100HP 以上輪胎式鏟車公開招標相關疑義
19
旨:
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執行疑義
20
旨:
各機關因海棠颱風造成水災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21
旨:
有關訂定合理契約單價須注意事項
22
旨:
檢送「採購契約單價訂定之執行現況及遭遇問題之研究」會議紀錄
23
旨:
投標廠商標價偏低之採購事件,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24
旨:
修正 92 年 7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279900 號函釋例
25
旨:
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之執行疑義
26
旨:
開標過程中,有關通知廠商相關執行上疑義
27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修正
28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機關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預算及預計金額,故公告系統之「預計金額」欄位,係屬選填性質,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於招標公告登載,如選登載者,亦得自行決定公開該預計金額
29
旨:
依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規定,「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為錯誤行為態樣,故工程主辦機關不得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而於採購決標後調整契約單價
30
旨:
為提升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之工程效率,訂有「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 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等 4 項範例及相關措施
31
旨:
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發布修正之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自即日生效
32
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應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技術服務品質,及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作業方式,以維護公共工程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品質
33
旨: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 100 年 8 月 22 日生效
34
旨:
對於訂有底價之最低標「總價決標」之決標原則、超底價決標及標價不合理之處置,於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訂有相關規定。其決標,得就投標須知範本載明方式擇一行使,另契約價金之給付及調整,依採購契約要項內容辦理
35
旨:
為避免辦理採購發生保險事項之錯誤及缺失,特彙整「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供機關參閱,請機關勿犯類似錯誤,以免影響機關權益或生履約爭議
36
旨:
為協助機關辦理保險事項避免發生錯誤及缺失,特訂定「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供其參採使用
37
旨: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保管底價單,避免遭竄改
38
旨:
修正「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及「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
39
旨:
雖機關辦理財務出租等收入性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但對於此類招標,如主管機關係基於類推適用,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其後續依據政府採購法 58 條保留決標及第 48 條不予決標,於法似無不合
40
旨:
為因應工程會重要且與投標須知內容相關函示(令)規定,又經臺北縣政府採購處於招標過程發現或各機關學校反應之內容錯誤、不妥或規定不周全,為預防爭議爰擬修正,故修正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41
旨:
臺北縣政府訂頒之各式投標須知範本業經簽奉核定施行,98 年 6 月版之投標須知範本自 99.03.01 起停止適用
42
旨:
新北市政府訂頒之各式投標須知範本(102 年 1 月第 1 版),業經簽奉核定修正,即可於即日起至本府採購處下載使用之
43
旨:
修正本府制定之投標須知範本
44
旨:
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修正及改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業務所生疑慮、問題,爰修正「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並自即日起適用
45
旨:
鑒於參考投標廠商之標價屬反映實際市場行情之一種方式,機關依投標須知範本規定得藉此比對該次採購之底價與該標價間之差異,倘有底價偏高造成最低標標價偏低」之情形,機關得照價決標予最低標
46
旨:
檢送新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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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已彙整 98 年第 2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主要缺失情形,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參考留意所列事項,以避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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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檢送「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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