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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檢送「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2
旨:
各機關委託專門職業人員提供服務,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3
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4
旨:
檢送「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5
旨:
機關辦理採購,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之補充規定
6
旨:
檢送「最有利標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
7
旨:
關於「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相關疑義
8
旨:
機關採購服裝作業範例
9
旨:
關於污水處理廠運轉維護操作工作巨額採購廠商資格乙節
10
旨:
修正「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11
旨:
有關函詢最有利標執行疑義
12
旨:
檢送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例︱「電梯汰換統包工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病房整修統包工程評選補充須知」及「展示工程統包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及契約補充規定」
13
旨:
有關函詢最有利標執行疑義
14
旨:
各機關辦理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評選案或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應將生活美學之觀念納入評選/評審項目或子項
15
旨:
有關辦理採購案,廠商所提出之異議,其准駁應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16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建議於評選前對採購評選委員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
17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評選優勝廠商後,與優勝廠商之議價執行程序疑義
18
旨:
檢送 95 年 1 月 25 日召開「最有利標實務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
19
旨: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
20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21
旨:
「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22
旨:
關於 95 年 3 月 16 日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之執行疑義
23
旨:
檢送「統包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
24
旨:
檢送「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25
旨:
有關行政院第 2983 次會議 院長提示「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乙案,為免發生誤解該提示原意之情形,爰澄清如說明
26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說明會(中央機關)」會議紀錄
27
旨:
有關「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執行疑義
28
旨:
有關「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 6 點執行疑義
29
旨:
有關訂定合理契約單價須注意事項
30
旨:
為針對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加強管考,並強化監督評選委員之遴選機制,建置「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
31
旨:
檢送政府採購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啟用說明會(地方機關)會議紀錄
32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中,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
33
旨:
為應「最有利標標案管理系統」將自 95 年 10 月 2 日中午正式啟用,相關提醒事項說明
34
旨: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採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者,有 2 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之處理事宜
35
旨:
檢送「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
36
旨:
機關辦理採購,投標廠商對評選須知有疑義時如何處理事宜
37
旨:
修正「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增修「同質最低標決標」及「異質最低標決標」,並應注意統包作業須知相關規定
38
旨:
評選委員如係直屬上級機關及相關機關薦派,應屬內派或外聘疑義
39
旨: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定廠商評分是否合格之執行疑義
40
旨:
修正 92 年 7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279900 號函釋例
41
旨:
函詢「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20 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42
旨:
停止適用有關最有利標執行疑義函釋一則
43
旨:
函示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時相關配合辦理事項
44
旨:
函復審計部派員調查各級政府民國 95 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後,有關於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配合辦理之相關事宜案
45
旨:
根據研商「將技術服務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問題」會議結論,原函釋建議其配分或權重不低於 10%之規定修正為其配分或權重由採購機關依個案屬性及實際需要自行裁量
46
旨:
為改善採購評選委員須知之作業方式不一,委員是否知悉內容,尚未建立確認機制此等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時之共通性缺失,請各機關於評選前提醒評選委員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內容
47
旨:
檢送「如何防止統包舞弊」資料,機關辦理統包,應先行評估並考量統包案之審查及管理工作能力,相關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應載明於機關需求書中,機關對於統包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同時負廠商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單位監造不當等處罰責任
48
旨:
增進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及環境提升,和公共工程完工與否有一定關係,因此,對於決標工程有「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可參照變更趕工,而未招標工程則視特性及情況依「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辦理
49
旨:
經濟部於 98.08.24 日辦理之「跨國公司企業誠信宣導座談會」,所提出部分公共工程契約翻譯成英文,以方便訊息傳遞和減少錯誤發生,經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回應將由個案判斷是否翻譯,等 4 項建議事項
50
旨:
為推廣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10.12 日所列之「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5 種策略,以增進公共工程之推動速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招開座談會而為宣導及說明
51
旨:
機關辦理採購而使用公款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均適用政府採購法,而為免因一律採「最低標」決標之方式,使採購品質受影響,辦理文化創意採購應依個案為最有利標為決標等程序進行
52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刪除其中政府採購法第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
53
旨:
LED 道路照明於國家標準 CNS15233 「發光二極體道路照明燈具」,已有明確規格規定,並換裝前之電費基準值應於招標文件內明定以換裝前之合理期間內燈具數量、使用時間及電費為計算
54
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及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招標機關可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決標金額或費率作為決標條件,由廠商依據該金額或費率提出對應之最佳標的,作為評選決標之用
55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56
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毋需遵循「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個案採購特性選擇適當決標方式,避免不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以維持採購效率及品質
57
旨:
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準用準用最有利標辦理廠商評選,議價階段不訂底價之執行疑義
58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疑義
59
旨:
機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參照「最有利標協商作業執行程序及範例」採行協商措施
60
旨:
工程採購流廢標通案及個案原因及其相關因應對策彙整表
61
旨: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作業,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5 條第 6 款及第 19 條規定,將「過去履約績效」列為評選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為投標廠商以自己名義所完成者,不包含投標廠商計畫主持人或相關工作團隊成員之經驗實績
62
旨: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評選,遇總評分最高、序位第 1 或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低之廠商,有 2 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抽籤方式之建議
63
旨:
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之優良廠商,於獎勵期間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之評選,評選加分項目應以該獲獎廠商之參與範圍為計算;獎勵效果僅及於該獲獎廠商參與之部分,不及於其他未獲獎廠商
64
旨: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再辦理決標
65
旨:
機關辦理採購稽核業務時,為確實發揮稽核功能,達到營造優質採購作業環境,有關配置人力、獎勵措施、最有利標使用、有無違反法令、通案缺失彙整及專業訓練等部分,參考本函說明事項辦理
66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核監督後之機關應注意事項,分為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等 12 種共 22 項注意事項及其所涉之相關法令
67
旨:
為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工程採購擬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茲訂定本府核准原則
68
旨:
關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涉及評選作業者,建議於評選前對採購評選委員會重申「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之內容
69
旨:
檢討目前最有利標相關規定,修訂「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案評估表」
70
旨:
為建立公正嚴謹之最有利標作業機制,機關辦理採購,應按政府採購法第 52、56 條所定原則決標,並依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各項作業機制辦理
71
旨:
檢送新修正「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如附件
72
旨: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租用學生交通車採購及學生伙食食材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需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者,授權各校自行辦理
73
旨:
最有利標公開評選實務作業二十四問
74
旨: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租用學生交通車採購及學生伙食食材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需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准者,授權各校自行辦理
75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已彙整 98 年第 2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主要缺失情形,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參考留意所列事項,以避免缺失
76
發文字號:
旨:
檢送「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77
旨:
機關主 (會) 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商業條款」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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