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要旨: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如第 1 次招標結果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而流標,即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但書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等規定所稱「無法承包」之情形
|
|
2 |
|
|
3 |
|
|
4 |
要旨:
檢送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3、7條之事前規劃欠周延:因不符規定而使決標後撤銷而產生問題,等 13 項,請勿違犯,並加以改正
|
|
5 |
要旨:
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準用準用最有利標辦理廠商評選,議價階段不訂底價之執行疑義
|
|
6 |
要旨:
工程採購流廢標通案及個案原因及其相關因應對策彙整表
|
|
7 |
要旨:
機關於開標時遇有需通知廠商到場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事項,對於未到場之廠商,仍應先踐行通知程序(通知該廠商限期到場),未到場始得依採購法第 60 條規定視同放棄
|
|
8 |
要旨:
機關於開標時遇有需通知廠商到場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事項,對於該未到場之廠商,仍應先踐行通知程序(通知該廠商限期到場),該廠商未到場,始得依採購法第 60 條規定視同放棄;工程企字第 09600446460 號函說明二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
9 |
要旨:
機關於開標時遇有需通知廠商到場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事項,對於該未到場之廠商,仍應先踐行通知程序(通知該廠商限期到場),該廠商未到場,始得依採購法第 60 條規定視同放棄;(89)工程企字第 89016272 號函項次八之答復第 1 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
10 |
要旨:
機關於開標時遇有需通知廠商到場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對於該未到場之廠商,仍應先踐行通知程序(通知該廠商限期到場),該廠商未到場,始得依採購法第 60 條規定視同放棄;(88)工程企字第 8820569 號函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
11 |
要旨: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注意事項、工程採購契約、施工說明書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