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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要旨:
函詢廠商參與採購案件減價、議價過程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及相關子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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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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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之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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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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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要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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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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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中,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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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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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為提升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之工程效率,訂有「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 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等 4 項範例及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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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檢送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3、7條之事前規劃欠周延:因不符規定而使決標後撤銷而產生問題,等 13 項,請勿違犯,並加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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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刪除其中政府採購法第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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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要旨:
廢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之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等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公開評選規定規定;並自 97.05.22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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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要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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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旨:
對於訂有底價之最低標「總價決標」之決標原則、超底價決標及標價不合理之處置,於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訂有相關規定。其決標,得就投標須知範本載明方式擇一行使,另契約價金之給付及調整,依採購契約要項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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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合理底價,且於決標前對底價保密。廠商報價超過底價,勿主動建議廠商減價至底價,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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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請注意保管底價單,避免遭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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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旨:
機關於開標時遇有需通知廠商到場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事項,對於未到場之廠商,仍應先踐行通知程序(通知該廠商限期到場),未到場始得依採購法第 60 條規定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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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要旨:
機關於開標時遇有需通知廠商到場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事項,對於該未到場之廠商,仍應先踐行通知程序(通知該廠商限期到場),該廠商未到場,始得依採購法第 60 條規定視同放棄;工程企字第 09600446460 號函說明二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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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旨:
機關於開標時遇有需通知廠商到場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事項,對於該未到場之廠商,仍應先踐行通知程序(通知該廠商限期到場),該廠商未到場,始得依採購法第 60 條規定視同放棄;(89)工程企字第 89016272 號函項次八之答復第 1 點,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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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要旨:
機關於開標時遇有需通知廠商到場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對於該未到場之廠商,仍應先踐行通知程序(通知該廠商限期到場),該廠商未到場,始得依採購法第 60 條規定視同放棄;(88)工程企字第 8820569 號函說明三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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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注意事項、工程採購契約、施工說明書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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