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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研商擴大公共建設方案之 LED 交通號誌節能示範計畫」採購方式相關事宜會議中,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釋疑
2
旨:
學校因規模太小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多次招商興建游泳池未果時,得依政府採購法之勞務採購方式辦理委外經營管理
3
旨:
行政院研提「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經立法院審查通過,為解決國經經濟風暴影響,將於 98-100 年間投入 5000 億來增加國內經濟活動性,因此訂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以期能加強工程之效率進而有效的活絡市場
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疑義
5
旨:
關於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在國際油輪市場之油輪臨租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
6
旨:
關於「油罐汽車駕駛勞務」採購,不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
7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8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建議暨疑義
9
旨:
有關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認定疑義
10
旨:
函詢工程採購決標疑義
11
旨:
「研商擴大公共建設方案之 LED 交通號誌節能示範計畫」採購方式相關事宜會議中,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釋疑
12
旨:
檢送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例︱「電梯汰換統包工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病房整修統包工程評選補充須知」及「展示工程統包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及契約補充規定」
13
旨:
有關辦理採購案,廠商所提出之異議,其准駁應由招標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14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及第 52 條執行疑義
15
旨:
有關行政院第 2983 次會議 院長提示「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乙案,為免發生誤解該提示原意之情形,爰澄清如說明
16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說明會(中央機關)」會議紀錄
17
旨:
檢送召開「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說明會(地方機關)」會議紀錄
18
旨: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於宣布保留決標,作成保留決標紀錄並簽請核准後,是否須再作一次決標紀錄疑義
19
旨: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採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者,有 2 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之處理事宜
20
旨:
檢送「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
21
旨:
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採購之執行疑義
22
旨:
於招標時可限制投標廠商之得標區數
23
旨:
修正「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部分規定
24
旨:
修正「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增修「同質最低標決標」及「異質最低標決標」,並應注意統包作業須知相關規定
25
旨:
承攬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工作時,權益受損之疑義
26
旨:
修正 92 年 7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279900 號函釋例
27
旨:
函示機關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時相關配合辦理事項
28
旨:
根據研商「將技術服務廠商主要工作人員具備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情形納入評選項目之配分或權重問題」會議結論,原函釋建議其配分或權重不低於 10%之規定修正為其配分或權重由採購機關依個案屬性及實際需要自行裁量
29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決標原則,機關採行「準用最有利標」者,其決標原則係準用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而採行「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者,其決標原則係參考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精神
30
旨:
因工程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有限縮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所為採購決定之虞,恐造成機關實務執行之困擾,故將之停止適用由各機關視個案依法本於權責辦理
31
旨:
有關審計部調查政府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針對審計部函說明二各項部分提出辦理情形,相關事項如本函說明
32
旨:
廠商最低得標價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承攬工程造價限額時,若招標文件已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則不決標予該廠商;反之若招標文件未載明者,則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
33
旨:
於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許可範圍內,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就尚未公告招標之採購,應按採購法規定載明得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情形於招標文件,未決標之採購亦應按同法規定辦理招標文件變更及補充說明
34
旨: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決標方式之選擇,宜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52 條本於權責為適當之決標決定,另為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之作業機制,各機關請依說明事項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35
旨:
為提升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之工程效率,訂有「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 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等 4 項範例及相關措施
36
旨:
增進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及環境提升,和公共工程完工與否有一定關係,因此,對於決標工程有「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可參照變更趕工,而未招標工程則視特性及情況依「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辦理
37
旨:
經濟部於 98.08.24 日辦理之「跨國公司企業誠信宣導座談會」,所提出部分公共工程契約翻譯成英文,以方便訊息傳遞和減少錯誤發生,經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回應將由個案判斷是否翻譯,等 4 項建議事項
38
旨:
以複數決標方式辦理電腦週邊設備用品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之規定,並於說明二詳列其可行之方式
39
旨:
為推廣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10.12 日所列之「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5 種策略,以增進公共工程之推動速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招開座談會而為宣導及說明
40
旨:
檢送「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計有招標準備作業等 3 類共 1 6 項錯誤之態樣,並可依據評分方式及價格競爭,而發揮最低決標方式之降低金額功能
41
旨:
機關辦理採購而使用公款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均適用政府採購法,而為免因一律採「最低標」決標之方式,使採購品質受影響,辦理文化創意採購應依個案為最有利標為決標等程序進行
42
旨:
為協助各機關正確辦理最有利標,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43
旨:
我國加入 GPA 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其主要範圍為中央、地方及其他機關辦理一定採購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並對於不適用 GPA 之採購案,採取優先採購國產品措施
44
旨:
國立大學校內不同區之建築物於同一時間內,就不同廠商進行施作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應依法採用複數決標,分項辦理投標、開標及決標,並得於招標公告及文件載明後續擴充金額之條款,如廠商無法履約,可洽他項得標廠商接續辦理
45
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應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技術服務品質,及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作業方式,以維護公共工程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品質
46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訂頒各類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並公開於該網站,各機關於訂定採購契約時,以採用工程會訂頒之契約範本為原則,並應注意各契約是否有最新修正版本
47
旨:
外國廠商參與機關採購,應依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之規定辦理。我國加入 GPA 開放之政府工程採購市場,並非全面開放,對於不適用 GPA 之工程採購案,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僅允許我國廠商投標,優先採購國產品
48
旨:
優勝廠商之建築師,於議價前與其他建築師組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獨資與合夥組織之建築事務所,其權利義務並無相互承受,機關不得與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議價
49
旨:
對於訂有底價之最低標「總價決標」之決標原則、超底價決標及標價不合理之處置,於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訂有相關規定。其決標,得就投標須知範本載明方式擇一行使,另契約價金之給付及調整,依採購契約要項內容辦理
50
旨:
為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履約品質,機關辦理委託廣告服務採購,如屬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所稱「專業服務」或「具異質性」者,得不訂底價採最有利標辦理。所謂「異質」,係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標的,於技術、品質、功能等有差異者而言
51
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毋需遵循「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個案採購特性選擇適當決標方式,避免不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以維持採購效率及品質
52
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評選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規定。但異質項目較少或差異程度較小者,則採異質最低標決標。機關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提供設計圖作為開標後辦理競圖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之 2 規定,及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宜採最有利標之規定
53
旨:
機關辦理與服務品質相關之勞務採購,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以避免廠商低價搶標惡性削價競爭。但可於招標文件先載明一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價格,供投標商提出對應標的
54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作業方式說明會」成果報告
55
旨:
為避免共同供應契約弊案發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中央、地方政府單位召開會議研擬「擴大底價詢價來源及不超底價決標」、「限制得標廠商家數,以促進價格競爭」等改善措施
56
旨:
機關辦理圖書採購,建議得採最有利標或異質最低標之方式辦理招標。或不訂定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74 條規定組成採購評選委員會,就廠商報價審核其合理性後再予決標
57
旨:
停止適用「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異質工程採購認定原則」、異質最低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異質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並自 105 年 7 月 29 日生效
58
旨:
機關辦理禮品或紀念品採購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
59
旨:
機關辦理法律服務採購應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採行合宜作業方式,以達採購預期目標
60
旨: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評選,遇總評分最高、序位第 1 或價格與總評分商數最低之廠商,有 2 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抽籤方式之建議
61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資訊服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第 2 項之立法意旨,機關以採不訂底價之辦理方式為原則,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決標金額或費率作為決標依據,並於擇定優勝廠商後,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辦理
62
旨: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再辦理決標
63
旨:
請機關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技術服務採購,以符合採購法第 52 條第 2 項之立法意旨
64
旨:
據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 95 年以適用最有利標辦理之財物採購達 860 案,案件數量較工程採購為多,次於勞務採購,執行情形有諸多缺失,故所屬(轄)機關斟酌人力及採購異常情形嚴重程度,予以稽核監督
65
旨:
為杜絕政府採購案件缺失發生,有關審計部派員調查政府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辦理情形,各機關應按審計部所查各項缺失加以改進
66
旨:
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時,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5.25 工程企字第 09800226570 號函之決標原則,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67
旨:
為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工程採購擬採最有利標決標案件,茲訂定本府核准原則
68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機關辦理工程採最有利標遭遇之問題 (北部地區) 座談會」會議紀錄乙份
69
旨:
檢送臺北縣政府工程採複數決標辦理原則及工程採複數決標投標須知範本
70
旨:
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廠商報價需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並以價格標決標者,倘支出及收入得分開辦理招標,為避免廠商報價易有異常情形,而遭外界質疑低價搶標,建議優先考量予以分開招標辦理
71
旨:
修正臺北縣政府制定之「工程採複數決標投標須知範本」
72
旨: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案件金額達新臺幣 2 億元以上者,應採購屬性評估其異質性,以避免工程施工困擾及追加預算影響外界觀感;至於未達該金額之工程採購案件,亦得評估其異質性以擇定適當決標原則
73
旨:
為統一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訂定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
74
旨:
為建立公正嚴謹之最有利標作業機制,機關辦理採購,應按政府採購法第 52、56 條所定原則決標,並依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訂各項作業機制辦理
75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疑義
76
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2 條、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規定參照,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徵選作業因非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故不適用該法第 52 條第 3 款規定,惟議價程序准用同法條第 1 款規定,故決標原則應為最低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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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22 條、政府採購法第 52 條規定參照,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徵選作業因非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故不適用該法第 52 條第 3 款規定,惟議價程序准用同法條第 1 款規定,故決標原則應為最低標
78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已彙整 98 年第 2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主要缺失情形,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參考留意所列事項,以避免缺失
79
旨:
有關各機關運用派遣人力或自然人承攬相關事宜,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勞動法令,以保障其權益
80
旨:
鑑於準用最有利標之核准及投標廠商家數限制等事項,均較最有利標寬鬆,不當引用不僅違反法令,亦涉有影響採購公平性,允宜研謀防範不當引用情事發生,並周延相關作業規定,以落實制度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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