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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研商投標廠商特定資格之實績證明開立及審查疑義」會議紀錄
2
旨: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包括營造業承攬工程手冊影本者,其未訂明而於審標時認為廠商提供之影本頁次或內容有不足者,不得逕以不合格招標文件規定處理
3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疑義
4
旨:
因廠商投標文件印章漏蓋產生疑義致未能決標致生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疑義
5
旨:
關於民意機關或廠商針對評選結果異議而欲索取委託技術服務公開評選相關資料之疑義
6
旨:
「有限責任○○縣原住民建築營造勞動合作社」可否參與工程採購投標乙案
7
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所擬「最有利標評審規定」所列之評比項目及權重是否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
8
旨: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與其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將廠商納稅之證明為應檢附之文件;惟投標廠商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時,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9
旨:
關於利用「國民中小學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式教學康輔教材印製配發剩餘款」辦理「購置宣導T侐及資料袋 (公事包) 」採購案之審標事宜
10
旨:
關於原住民合作社如何承攬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說明
11
旨:
自 94 年 7 月 1 日起機關檢核該廠商是否曾經繳費進行電子領標,請改以「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所提供之「廠商繳費明細查詢」功能檢核廠商所附之書面資料確認
12
旨:
有關函詢機關辦理電子領標於人工開標時檢驗廠商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之執行疑義
13
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有關擇定符合需要者之執行疑義
14
旨:
機關辦理採購,投標廠商對評選須知有疑義時如何處理事宜
15
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中所指之納稅證明文件,應與「無欠稅證明」有所差異,而有無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應視個案及政府採購法和其施行細則所定為確認
16
旨: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17
旨:
函詢於審標時涉及公司業務案實績之認定疑義
18
旨:
開標過程中,有關通知廠商相關執行上疑義
19
旨:
核釋機關不得於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中規定之情形
20
旨:
有關招標文件納稅證明審查部分,除另有規定外,尚非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0、51 條等規定必須查核之事項,又僅以個別商納稅證明文件有欠稅記載而逕為認定廠商為不合格廠商,亦顯失公平
21
旨: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決標,為避免未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及得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電子採購系統供機關上網查詢、確認投標廠商有無已註銷、受停業處分或未登記情形;另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針對查核不良廠商,依法及契約規定追究相關工程人員責任
22
旨:
為因應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有關政府採購相關配套之措施
23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24
旨:
機關應不予採認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所提消滅公司於合併前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處分期間內之任何證明或文件
25
旨:
招標機關在未開封前即可察覺投標廠商不存在,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55 條第 2 款規定,不予開標
26
旨:
廠商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向台灣票據交換所申請而取得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得做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27
旨:
招標中所需之文件如連帶保證書等,應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本於權責而自行認定,若係確認文件之效力,應向負責或所屬單位為詢問之動作
28
旨:
函詢「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增列提供標案資料作業要點」相關執行疑義
29
旨:
為維護原住民地區良好技術服務產業工作環境,機關應依工程特性合理調整工程單價及經費,以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方式決定廠商。並重申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之採購方式、訂定及審查投標廠商資格,與履約管理應注意事項,以提升服務品質
30
旨:
為了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各機關辦理工程時,應配合本函所列 2 原則-「以本國勞工市場行情價格編列工程預算」及「工程契約內明定優先使用國內勞工之條文」辦理,俾以鼓勵營造業優先僱用本國勞工
31
旨:
機關辦理未符「巨額」或「特殊」條件之工程採購,於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時,為保障公共工程採購品質,應視實際需要及採購特性,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32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減少或防止因採購所發生之缺失及弊端,將召開「提升公共建設品質及效率具體作法座談會」而為宣導,其會議簡報共詳列審慎評估可行性,不貿然採購,以撙節公帑等 9 項防範採購缺失策略
33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99 年第 3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應行留意事項,包括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審標程序、評選作業、底價訂定、決標程序、契約變更及驗收作業等事項
34
旨:
修正臺北縣政府制定之投標須知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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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8 條之決標紀錄表,應載明審標結果,即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對不合格之廠商,應於決標紀錄表敘明其原因及依據,供投標廠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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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 38 點第(八)款第 3 目,是否牴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 09600182560 號令部份,闡述如本函說明
37
旨:
審查廠商資格文件之有權人員、經辦員為同一人時,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暨施行細則第 60 條之規定,通知廠商提出經查覆單位載明該查覆單之有權人員、經辦員為同一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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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已彙整 98 年第 2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主要缺失情形,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參考留意所列事項,以避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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