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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要旨: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如第 1 次招標結果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而流標,即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但書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等規定所稱「無法承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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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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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檢送修正「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注意事項、契約等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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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關於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因無法繼續施作遭解除契約,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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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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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關於投標廠商之押標金本票連號乙案,其處理方式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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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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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程」,所擬「最有利標評審規定」所列之評比項目及權重是否符合「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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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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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投標廠商投標文件內容中廠商聯絡電話相同,疑有重大異常關聯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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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處理有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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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要旨: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訂定投標廠商與其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將廠商納稅之證明為應檢附之文件;惟投標廠商若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時,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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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要旨:
關於農會接受補助,辦理「九十一年度新設稻穀低溫暫存筒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之適法性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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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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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旨:
有關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其押標金是否不予發還暨追繳額度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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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要旨: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與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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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旨:
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之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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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要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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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旨:
關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處理之情形,機關於執行時宜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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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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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有關擇定符合需要者之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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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要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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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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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中,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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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要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稱「承辦、兼辦採購人員」之定義範圍及其他相關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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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要旨:
機關依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不發還廠商押標金遭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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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要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中所指之納稅證明文件,應與「無欠稅證明」有所差異,而有無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應視個案及政府採購法和其施行細則所定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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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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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要旨:
函詢 95 年 7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9500256920 號令執行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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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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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之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係指有異常關係之二廠商於同一區域中均有投標動作,若其不於相同事件區域中者,無該條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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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要旨:
函詢關於執行 96.01.22 程企字第 09600028830 號令時,合格廠商家數計算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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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要旨:
為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有違法情事影響政府清廉形象,檢送「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商注意法令規定並請於投標前檢附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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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要旨:
核釋不同廠商參與投標,而由同一廠商代表出席開標等會議係屬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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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要旨:
核釋機關不得於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中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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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要旨: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部分內容,增列投標廠商應查詢其是否屬政府採購法所稱拒絕往來廠商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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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要旨: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之廠商,屬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情形,機關應不予開標及不決標予該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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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要旨:
關係企業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情事」或同條第 5 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仍應視個案事實及相關事證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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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要旨:
有關招標文件納稅證明審查部分,除另有規定外,尚非屬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0、51 條等規定必須查核之事項,又僅以個別商納稅證明文件有欠稅記載而逕為認定廠商為不合格廠商,亦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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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要旨:
廠商最低得標價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承攬工程造價限額時,若招標文件已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則不決標予該廠商;反之若招標文件未載明者,則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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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要旨: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決標,為避免未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及得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電子採購系統供機關上網查詢、確認投標廠商有無已註銷、受停業處分或未登記情形;另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針對查核不良廠商,依法及契約規定追究相關工程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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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要旨:
為因應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有關政府採購相關配套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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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已納入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為其招標文件,且要求廠商聲明者,遇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參與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採購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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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要旨:
預計 99.01.01 日整合完成內政部營建署「營造業登記資料查詢系統」介接,將可自動核對廠商資料,目前做法係於決標公告及彙送時出現「營造業基本資料查詢」查詢網址,供機關審查認可投標廠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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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要旨:
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如非屬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其投標文件內容內亦無重大異常關聯者,則可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故不適用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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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要旨:
得標廠商若於簽約或決標後,始被認定有違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關於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者,已繳納之押標金不予退還,已發還者,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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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要旨: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12.29 日所召開之「會商監察院糾正嘉義縣溪口鄉公所案後續辦理情形」,因解散並清算完結之公司,其法人人格已消滅,應無可能為押標金追繳、損失賠償、刊登拒絕廠商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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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要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刪除其中政府採購法第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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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要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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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要旨:
已完成履約付款,並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者,經上級機關核准,仍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且追償損失。但履約保證金如已全數發還,法並無明定須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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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要旨:
為避免共同供應契約弊案發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中央、地方政府單位召開會議研擬「擴大底價詢價來源及不超底價決標」、「限制得標廠商家數,以促進價格競爭」等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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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要旨:
為辦理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50 條第 2 項及第 101 條規定之業務,檢察機關得將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提供採購機關,並副知工程會,以增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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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要旨:
機關辦理分項複數決標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單一廠商以得標 1 項目為限。同案該等廠商投標相同項目,如機關認定該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情事,應認該項目有該條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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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要旨:
廠商對機關人員賄賂,或支付他人佣金,且其招標屬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之投標廠商未達 3 家之情形,適用或準用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不以法院是否判決定讞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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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要旨:
機關應不予採認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所提消滅公司於合併前遭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處分期間內之任何證明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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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要旨:
訂定依「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認定屬「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之情形,並自 104 年 7 月 17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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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要旨:
訂定機關處理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情形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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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要旨:
招標機關在未開封前即可察覺投標廠商不存在,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 55 條第 2 款規定,不予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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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要旨:
機關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為避免廠商以虛設名義投標而製造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影響採購秩序,請各機關於開標前查證就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投標廠商外標封所載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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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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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要旨: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採購,應查察廠商有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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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應注意相關文件之真實性。如發生由第三人以廠商代表名義代簽他人姓名情事,請刊登公報拒絕往來,並查察是否有借牌或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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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要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之追繳押標金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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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處理,其執行時宜注意「投標標封信函號碼連號、廠商地址、電話號碼或傳真機號碼是否相同」,避免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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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要旨:
工程採購流廢標通案及個案原因及其相關因應對策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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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要旨: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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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於審標期間,發現廠商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將該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後,不因嗣後停權期間屆滿而恢復為合格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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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要旨: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4 條第 3 款規定,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規劃之講師邀約名單」、「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暫訂』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講師名單」中包含評選委員,因「暫訂」非屬確定之內容,評選委員於評分時尚難就「規劃」、「暫訂」之內容評分,建議機關辦理類案時,於招標文件明訂廠商投標文件所載履約工作成員皆須確定人選,避免上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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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要旨: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09500256920號令所載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處理之情形,機關可隨時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警示專區檢視警示項目,避免發生不公正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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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要旨:
廠商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向台灣票據交換所申請而取得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得做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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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要旨: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發現投標廠商疑有借牌圍標行為時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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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50 條第 1 項及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者,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並依職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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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要旨:
不同公司投標文件檢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表」登載之董事為同一人,是否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情形,仍請就個案事實查察該董事有無代表廠商之權限、不同廠商間有無其他假性競爭之情形,本於權責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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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要旨:
修正有關「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為不合格標之情形」之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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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要旨:
修正「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及「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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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要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七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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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要旨:
招標中所需之文件如連帶保證書等,應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施行細則,本於權責而自行認定,若係確認文件之效力,應向負責或所屬單位為詢問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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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要旨:
為維護原住民地區良好技術服務產業工作環境,機關應依工程特性合理調整工程單價及經費,以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方式決定廠商。並重申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之採購方式、訂定及審查投標廠商資格,與履約管理應注意事項,以提升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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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要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決定,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之程序辦理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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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要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完成政府電子採購網「法院裁判案件管理」系統增修功能,請各採購稽核小組落實監督與定期清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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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要旨:
政府採購法之採購行為,應限於該法所定之採購行為,如屬市有房地出租收取租金,以供承租廠商設置自動販賣機具,與前揭行為類型未符,雖投標須知敘明參照政府採購法辦理,仍非謂該案即屬該法所稱採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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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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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要旨:
為因應工程會重要且與投標須知內容相關函示(令)規定,又經臺北縣政府採購處於招標過程發現或各機關學校反應之內容錯誤、不妥或規定不周全,為預防爭議爰擬修正,故修正臺北縣各機關辦理採購投標須知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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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要旨:
臺北縣政府訂頒之各式投標須知範本業經簽奉核定施行,98 年 6 月版之投標須知範本自 99.03.01 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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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要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不發還廠商押標金適用相關令函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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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決定,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之程序辦理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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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要旨: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注意事項、工程採購契約、施工說明書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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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要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而私法交易行為之成立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斷,因此,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機關簽約前,尚無該條所稱之交易行為,無從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而不予開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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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要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已彙整 98 年第 2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主要缺失情形,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參考留意所列事項,以避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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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要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開標或決標之規定或第四章履約管理違約處置等,是否應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之相關程序辦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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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要旨:
行使民法第 258 條契約解除權,於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後,契約效力自始歸於消滅,當不得任意撤銷,惟解除契約意思表示如有法定撤銷事由,縱在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以後,則無不許撤銷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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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要旨:
採購機關遇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但書情事而報請上級機關核示者,上級機關即應本於指揮監督權責予以審認,如採購契約解除,已為之給付如何返還,端視採購法或採購契約有無特別規定或約定,若無者,自應適用民法第 259 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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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所定撤銷權、終止權、解除權及追償損失請求權,權利性質及行使有無除斥期間或消滅時效適用,仍宜先由主管機關探究立法意旨、規範目的及公私法屬性,再衡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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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要旨:
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等行為,如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該行為應歸於無效,惟採購契約之效力仍應視民法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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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 31、50、101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議檢察機關提供涉及政府採購法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供該會參考及提醒機關後續處置,應認尚屬依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且其蒐集利用亦有增進公共利益成效,故各檢察機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於上述目的範圍內主動寄送緩起訴處分書 1 份供該會辦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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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 50、85 條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2.05.17 工程企字第 10200140060 號函參照,廠商因機關辦理採購決標後,撤銷決標並解除契約,請求履約準備損失,應無國家賠償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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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要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修正「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契約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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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要旨:
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訂定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並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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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要旨:
機關間有向拒絕往來廠商辦理小額採購,影響採購公平。請明確規範確認廠商未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時點,供各機關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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