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機關請充分考量廠商利潤及風險,合理編列工程計畫概算及採購案預算相關費用
|
2 |
要旨:
函釋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有關預算編列基準、設計預算、核定底價及發生流標情形之相關規定
|
3 |
|
4 |
|
5 |
要旨:
機關訂定底價依法係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
6 |
要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執行疑義
|
7 |
要旨:
有關工程採購,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應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
|
8 |
要旨:
修正「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
9 |
要旨:
函詢有關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應訂定不同底價疑義
|
10 |
要旨:
檢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乙份
|
11 |
要旨:
檢送召開「本會訂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說明會(地方機關)」會議紀錄
|
12 |
要旨:
檢送「採購契約單價訂定之執行現況及遭遇問題之研究」會議紀錄
|
13 |
要旨:
投標廠商標價偏低之採購事件,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
14 |
要旨:
為提升採購績效及品質,修正「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
15 |
要旨:
補充說明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訂定工程採購底價時相關事宜
|
16 |
要旨:
廠商最低得標價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承攬工程造價限額時,若招標文件已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則不決標予該廠商;反之若招標文件未載明者,則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營造業法主管機關
|
17 |
要旨:
為提升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之工程效率,訂有「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 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等 4 項範例及相關措施
|
18 |
要旨:
檢送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3、7條之事前規劃欠周延:因不符規定而使決標後撤銷而產生問題,等 13 項,請勿違犯,並加以改正
|
19 |
要旨: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之開放清單,係經與 GPA 簽署國諮商議定, GPA 委員會採認,並通過立法院審議程序,總統批准。臺北縣政府於 99. 12.25 升格直轄市,但並非 GPA 開放清單之適用機關,故尚無適用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
20 |
要旨:
檢送「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計有招標準備作業等 3 類共 1 6 項錯誤之態樣,並可依據評分方式及價格競爭,而發揮最低決標方式之降低金額功能
|
21 |
要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其訂定之底價應經由機關首長核定,又決標後調整欲契約單價,得與廠商協商討論,且調整後之價格,須具備合理性,不得因價格低廉而有降低工程品質之虞
|
22 |
要旨:
回覆「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監辦規定一覽表」中「大量訂購」、「作業內涵具議價或比價性質」等規定適用之疑義
|
23 |
要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
24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由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契約個別項目單價調整為契約約定事項,如無正當理由,決標後雙方應依契約內容履約
|
25 |
要旨:
機關為阻止非屬意之廠商得標,刻意訂定偏低底價;為利屬意之廠商得標,刻意訂定偏高底價,屬違反公平、公益、平等原則之行為,應勿採行。採購人員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有關規定辦理,倘觸犯刑事法令,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26 |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參照「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樣」及「機關辦理保險事項檢核表」合理編列保險費用,以避免影響機關權益或生履約爭議
|
27 |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合理編列保險費用,避免高估、浮報價額。又招標內容載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係屬公平交易法所稱「顯失公平」之行為,應立即停止。廠商如有疑義,並得請求釋疑或提出異議
|
28 |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定有明文,其減價之金額無須訂定底價,與限制性招標之議價程序有異
|
29 |
要旨:
為避免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就保險費給付發生爭議,宜合併列項工程保險費與廠商利潤管理費用。又就增減保險費用,契約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尚未決標之工程,勿訂定「多退少補」條款,方與公平合理原則無違
|
30 |
要旨:
為避免共同供應契約弊案發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中央、地方政府單位召開會議研擬「擴大底價詢價來源及不超底價決標」、「限制得標廠商家數,以促進價格競爭」等改善措施
|
31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合理底價,且於決標前對底價保密。廠商報價超過底價,勿主動建議廠商減價至底價,以避免爭議
|
32 |
|
33 |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考量工作項目之成本受油價波動影響情形,合理、核實編列工程預算及訂定底價
|
34 |
要旨:
為因應近期原物料價格波動,恐影響公共工程推動,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請務實考量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以利公共工程執行
|
35 |
要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相關規定辦理營建工程污染防制設及交通維持計畫之義交人員所需經費,請機關核實編列預算
|
36 |
要旨: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9 條第 2 項已於 106.03.31 將建造費用定義修正為「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該金額已包括工程流標案件退回規劃設計廠商重新檢討預算所增加之金額,故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如契約之建造費用為前開條文所定義,則不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09700182200 號函及工程企字第 09700536891 號函
|
37 |
要旨:
請機關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辦理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技術服務採購,以符合採購法第 52 條第 2 項之立法意旨
|
38 |
要旨:
為使機關與規劃設計單位於編列工程發包預算能有最新價格資訊可資參考,並降低工程流標比例,敬請轉知所屬(轄)機關確依說明內容辦理
|
39 |
要旨:
機關學校將採購預算書圖送審核不得逕以本府核定之預算作為底價
|
40 |
要旨:
臺北市政府重申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訂定底價。該訂定底價之落實可參考政府機關過往類案採購決標資料等,或可依同法第 34 條第 1 款後段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徵求廠商提供相關報價資料
|
41 |
要旨:
按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原則上應訂定底價;且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由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再經由承辦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又訂定底價時,得參考臺北市政府採購標準作業程序所擬之底價訂定作業流程圖
|
42 |
要旨: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08.13 工程企字第 09200335340 號函所示,底價訂定時機,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應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辦理,惟機關仍得依招標方式及底價核定作業程序需要,酌予調整
|
43 |
|
44 |
|
4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