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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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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協商各部會政府科技專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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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建議各機關辦理相關公共工程規劃設計評選時,應考量兩性平權觀念將之納入評選,以落實建構兩性友善環境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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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目前僅開放我國廠商及產品投標,即使未來通過申請加入 GPA 後,仍應就未適用 GPA 案件採購國產品,如廠商對機關辦理採購,認有違反法令,得依採購法第 6 章規定辦理異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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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於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許可範圍內,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就尚未公告招標之採購,應按採購法規定載明得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情形於招標文件,未決標之採購亦應按同法規定辦理招標文件變更及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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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工作團隊資料,並於得標後納入契約中,應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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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我國加入 GPA 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其主要範圍為中央、地方及其他機關辦理一定採購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並對於不適用 GPA 之採購案,採取優先採購國產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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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公開競價市場購得財物,得將相關文件簽會授權核可後,即視同完成議價及決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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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外國廠商參與機關採購,應依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之規定辦理。我國加入 GPA 開放之政府工程採購市場,並非全面開放,對於不適用 GPA 之工程採購案,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僅允許我國廠商投標,優先採購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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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發揮工程效益及降低營運風險,機關參與標售採購及興辦公共工程,事前應編列預算,並針對計畫可行性及成本效益進行評估,使作業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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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辦理禮品或紀念品採購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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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政府公共工程以及各國營事業機構之採購案及工程案,除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國內未生產、競爭力不足、價格高、規格不符合需求、國內生產技術未臻成熟需仰賴進口…等情形之外,均應得優先採用國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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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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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注意事項、工程採購契約、施工說明書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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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配合婦女勞動政策白皮書中提升女性勞動權益之對策,關於友善職場之評選項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公布於網站,政府採購評選案宜鼓勵建立友善職場環境之廠商並將之納入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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