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按衛星式羅經係以接收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信號,轉換為方位指示信號,定出船位所在,且有將羅經艏向資料提供至其他助航設備如雷達之設計,以供操船者判讀。是以,廠商所給付衛星式羅經所輸出之經緯度、船速及船向等三種信號,皆應使巡防艇上之現有雷達系統接收並加以運作,始符合買賣契約債之本旨,而能使雷達系統發揮原有之效用。又政府採購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若機關就標案為公開招標,係採不分段開標,開標時僅審查廠商之資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以及價格是否為最低價且在底價以內,衛星式羅經之規格既不在機關審查之列,即不得據以認定廠商所給付之衛星式羅經合乎債之本旨。故廠商所給付之衛星式羅經,既未能使巡防艇上之雷達發揮鎖定與避撞之功能,有違債之本旨,經機關限期催告仍未能改善,且經驗收不合格,解除契約自屬合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