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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檢送修正「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注意事項、契約等條文內容」
2
旨: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條文釋疑
3
旨:
原 88.09.02 (88)工程企字第 8812752 號函說明三與 88.10.26 (88 )工程企字第 8816893 號函之規定不一致,故修正刪除之
4
旨:
機關欲採二階段評選,並於招標文件中規定者,應係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20 條減少機關評選之工作量、降低第一階段未獲選廠商備標成本之修正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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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疑義
6
旨: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7
旨: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工程採購投標須知、注意事項、工程採購契約、施工說明書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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