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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技術服務業界反映機關辦理技術服務契約,常有付款期程與進度差異甚大等不當情事,茲檢送「技術服務業界反映機關辦理技術服務不當情事及工程會意見對照表」一份
2
旨:
因應疫情之社區傳播有擴大趨勢,經濟部建議企業比照中央政府機關推動居家辦公人力至二分之一,有關因防疫需求致有影響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相關期程者之處理原則
3
旨:
廠商於領標後發現依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無法投標者,得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向原發售招標文件之機關申請退費
4
旨:
自即日起尚未公告招標之採購,及流標或廢標後重行招標者,不得使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資格
5
旨:
關於農會接受補助,辦理「九十一年度新設稻穀低溫暫存筒及週邊設備工程」採購之適法性疑義
6
旨:
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2 項執行疑義
7
旨:
函詢於審標時涉及公司業務案實績之認定疑義
8
旨:
函復關於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之計算方式,得否以投標截止日當月指數取代開標日當月之指數之提議
9
旨:
為配合經濟部 98 年 4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 號公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 98 年 4 月 12 日止,訂定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10
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及招標期限標準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11
旨:
經會議研商,擬更正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因非屬營利事業之單位仍可參予政府採購,並部份團體非須依法設立登記,將需有登記證者明增列為須依法登記團體為之,等 3 條草案修正
12
旨:
得標廠商依「離島建設條例」得免徵營業稅,但機關利用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 所做出之報價文件,其有營業稅之 5% 限制,為避免爭議,應可將該營業稅欄位設由廠商自行輸入
13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14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合理編列保險費用,避免高估、浮報價額。又招標內容載有「多要退、少不補」條款者,係屬公平交易法所稱「顯失公平」之行為,應立即停止。廠商如有疑義,並得請求釋疑或提出異議
15
旨:
有關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 105 年 12 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相關處理原則,並自 106 年 3 月 7 日生效
16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相關規定辦理營建工程污染防制設及交通維持計畫之義交人員所需經費,請機關核實編列預算
17
旨:
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技術服務採購案,因 COVID-19 疫情持續嚴峻致影響廠商備標或履約者,函釋有關招標期限、履約期限等相關辦理原則
18
旨:
因 COVID-19 疫情致影響各機關招標或履約中勞務採購案之廠商備標或履約者,有關其相關處理原則並應主動協助辦理
19
旨:
機關答復請求釋疑之廠商,除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41 條第 2 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外,應及早回復,使其有更充裕之備標作業時間;且不予受理時,應立即回復廠商
20
旨:
召開「研商地方政府推動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所屬 (轄) 機關學校共通需求之財物與勞務採購」會議紀錄乙份
21
旨:
新北市政府修正包含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公開取得企劃書投標須知範本(簡單版)(適用於須擇符合需要之案件)在內之各式投標須知範本
22
旨: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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