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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下列場所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採購文件保存之場所」
2
旨:
函頒「高雄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要點」乙案
3
旨:
臺灣銀行總行閒置空地委託中央信託局代為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4
旨:
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者,免經公告程序
5
旨:
關於代辦採購業務之代辦主 (會) 計單位
6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
7
旨:
檢送行政院核定之「推動成立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計畫方案」乙份
8
旨:
為協助紓解旅行業因美伊戰爭及 SARS 所致經營困境,委託旅行業辦理文康旅遊活動招標事宜
9
旨:
關於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執行疑義
10
旨:
「研商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某一金額以上之採購,統由各該政府專責單位辦理之可行性」會議紀錄
11
旨:
為提升採購績效及品質,修正「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12
旨: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3 第 2 項所稱「上級機關」之意涵
13
旨:
建議機關於代辦協議書明訂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處理原則
14
旨:
各機關應訂定工程管理費支用程序,強化內部審核控管機制,而為避免爭議,除經機關審慎評估確不影響工程契約執行外,工程管理費支用項目不宜納入工程契約,另機關之工程洽請其他具工程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工程管理費宜比照工程委託專案管理方式提列
15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停權效果及於「全國所有機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其效果僅限於「受該廠商影響之機關」
16
旨:
有關各機關基層人員辦理採購作業,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辦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建立投標須知範本、多種採購契約範本及表單格式供機關使用
17
旨:
訂定「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採購注意事項」
18
旨:
訂定「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採購注意事項」
19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及行政院工程會歷年釋示彙整之「適用政府採購法原則分析」,以避免機關辦理各式採購案件法規誤用而致生違法或遭監督機關質疑之情事
20
旨: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21
發文字號:
旨: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中委託廠商費用得列入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民眾參與計畫」及「經費預算」均為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之一部份
22
發文字號:
旨: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公共藝術設置案,參酌採購法第 40 條規定,由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辦,尚無不可
23
發文字號:
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4 條規定,明定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39、40 條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辦理,另後續採購,於徵選出公共藝術設置方案後,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後續議價及簽約事宜
24
發文字號:
旨:
如地方政府推動地方文化環境發展,欲設置相關藝術創作或辦理文化藝術活動,除可參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外,亦可循政府採購法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25
發文字號:
旨:
各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以自行辦理為原則,如有專業服務需求並經審慎評估其必要性,依規定採委託代辦,應限於協助處理相關行政事務,並應於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內敘明委託代辦規劃,送各案件所屬公共藝術審議會通過後續以辦理,並請各審議會善盡權責監督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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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共藝術專案管理(行政代辦)廠商辦理經費比例,經文化部 111.09.27 召開「公共藝術辦理及管理維護」諮詢會議,決議事項係為使審議機關或審議會於審酌代辦經費時有參考依據,代辦經費不逾公共藝術設置總經費 10%係屬原則性參考
27
旨:
有關興辦機關(構)就公共藝術辦理及管理維護所需注意事項之說明
28
發文字號:
旨: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1 項第 3 款立法意旨,興辦機關(構)係指公有建築物、重大公共工程案預算編列、執行單位,若因專業需求洽其他機關,採代辦採購方式辦理公共藝術,至於辦理內容及協議方式等,應由雙方協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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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規範代辦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與海岸等年度計畫工程經費管考事宜,特訂定「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河川局委託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其他機關代辦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與海岸環境營造計畫工程經費管考注意事項」
30
旨:
為協助紓解旅行業因美伊戰爭及 SARS 所致經營困境,委託旅行業辦理文康旅遊活動招標事宜
31
發文字號:
旨:
公告本會委託中央信託局代辦食米輸入配額之政府配額採購、民間配額核配及加價收取、配額證明書核章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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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函詢國立大學學院大樓新建工程預算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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