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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辦理相關福利措施時,如人力不足,得依政府採購法委託民間單位協助執行,委託對象不視為行政機關,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權限委託
2
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
3
旨:
檢送修正後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以供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審核投標廠商之合法情形
4
旨:
(九一) 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五九八號令廢止「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5
旨:
有關辦理高鐵車站特定區統包工程暨區段徵收正式作業案,其投標廠商資格審查疑義
6
旨:
「研商非依人事法規進用之臨時人員及以工代職者是否適宜承辦採購業務等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7
旨:
函詢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之疑義適用
8
旨:
專案管理廠商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若僅辦理該規劃案之專案管理且契約已完成,該廠商則得參與設計案之投標
9
旨: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部分內容,增列投標廠商應查詢其是否屬政府採購法所稱拒絕往來廠商之項目
10
旨:
原 96.10.22 工程企字第 09600397270 號函中之說明三,因有將不得共同承攬另一工程之情形擴大至具有上游、下游關係之廠商,有違「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規」之原則」,故停止適用
11
旨:
配合「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不允許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之規定,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12
旨:
停止適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之解釋函一則,並自 105 年 5 月 5 日生效
13
旨: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14
旨: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15
發文字號:
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17 條非屬政府採購法所列招標方式特別規定,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係依第 11、19 條組成,非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組成,故徵選過程、執行小組及徵選小組委員規定應以該辦法為準,惟個案執行過程中有利益衝突之虞者,建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迴避相關規定辦理
16
發文字號:
旨:
依據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等相關規定,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中委託廠商費用得列入公共藝術設置計畫經費,「民眾參與計畫」及「經費預算」均為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之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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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34 條規定,明定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因專業需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39、40 條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辦理,另後續採購,於徵選出公共藝術設置方案後,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後續議價及簽約事宜
18
發文字號:
旨:
如地方政府推動地方文化環境發展,欲設置相關藝術創作或辦理文化藝術活動,除可參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外,亦可循政府採購法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19
發文字號:
旨:
各興辦機關(構)辦理公共藝術,應以自行辦理為原則,如有專業服務需求並經審慎評估其必要性,依規定採委託代辦,應限於協助處理相關行政事務,並應於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書內敘明委託代辦規劃,送各案件所屬公共藝術審議會通過後續以辦理,並請各審議會善盡權責監督及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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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共藝術專案管理(行政代辦)廠商辦理經費比例,經文化部 111.09.27 召開「公共藝術辦理及管理維護」諮詢會議,決議事項係為使審議機關或審議會於審酌代辦經費時有參考依據,代辦經費不逾公共藝術設置總經費 10%係屬原則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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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興辦機關(構)就公共藝術辦理及管理維護所需注意事項之說明
22
旨: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係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23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修正「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契約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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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訂定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並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創業投資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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