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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政令宣導節目,是否受採購法第三十八條限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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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檢送修正後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以供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審核投標廠商之合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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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部分內容,增列投標廠商應查詢其是否屬政府採購法所稱拒絕往來廠商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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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如非屬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其投標文件內容內亦無重大異常關聯者,則可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故不適用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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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配合「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不允許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之規定,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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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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