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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公會會員證之建議說明
2
旨:
機關辦理涉及空調水電工程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於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施行前,請注意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二○○ 八七二六○號函附會議紀錄
3
旨:
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商家數較少時於標案規定需採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執行方式乙案
4
旨:
技師、建築師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有違綁標限制者,應各依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建築師法為技師懲戒及建築師懲戒或作為違反法令及程序之依據
5
旨:
未達「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之公共工程,無設置技術士之規定,故不得以技術士設定作為投標廠商資格限制
6
旨:
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商家數較少時於標案規定需採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執行方式乙案
7
旨:
函頒「高雄市政府 (機關全銜) 電子採購作業要點」
8
旨:
關於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3、4 條執行上之疑義
9
旨: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關於廠商資格條件之訂定及其設立地或所在地之相關規定
10
旨:
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釋義
11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特定資格疑義
12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之「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具備特定身分、能力或資格者」,指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均屬之
13
旨:
關於辦理委託學術性質研究計畫廠商資格可否訂定為大專院校或專業研究機構及有關「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意見
14
旨:
關於法律專論「由招標案例探討採購法的周延性」乙文,針對政府採購法規定論析之意見說明
15
旨:
自即日起尚未公告招標之採購,及流標或廢標後重行招標者,不得使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資格
16
旨:
有關辦理勞務採購案件訂定廠商資格之參考
17
旨:
「有限責任○○縣原住民建築營造勞動合作社」可否參與工程採購投標乙案
18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
19
旨:
有關電梯設備廠商資格,請依說明事項檢討修正,未修正前請勿開標決標
20
旨:
關於原住民合作社如何承攬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說明
21
旨:
關於污水處理廠運轉維護操作工作巨額採購廠商資格乙節
22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限制疑義
23
旨:
機關辦理旅遊招標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二條所訂旅行業種類及其經營業務之規定
24
旨:
機關辦理採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25
旨:
更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工程企字第○九二○○三一四六九○號函主旨內容
26
旨:
各機關因海棠颱風造成水災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27
旨:
函復經濟部洽詢為遵照立法院審查 9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 15 項通案決議,擬於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相關規範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
28
旨: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
29
旨:
關於機關辦理午餐團膳委外之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36 條、及第 37 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30
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為免發生不當限制競爭,不得排除如庇護工場、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社福團體等參與投標
31
旨:
函詢於審標時涉及公司業務案實績之認定疑義
32
旨:
為擴大競爭並避免部分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增進採購效率,各機關辦理營造業法第 8 條專業工程項目時,勿僅限定專業營造業
33
旨:
為建立過濾機制,避免廠商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故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由廠商聲明其是否為該法第 2、3 條所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而涉及違反同法第 9 條規定之情形
34
旨:
部分機關辦理納骨櫃(箱)相關設備工程採購時,要求投標廠商營業登記證「必須註明納骨箱」之字樣,與政府採購法第 36、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有違
35
旨:
除機關招標文件有禁止規定外,暫停營業之廠商仍可參與投標,惟於決標後須依規定申請復業始得訂約,否則依公司法規定未申請復業而營業者處罰之
36
旨: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決標,為避免未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及得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電子採購系統供機關上網查詢、確認投標廠商有無已註銷、受停業處分或未登記情形;另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針對查核不良廠商,依法及契約規定追究相關工程人員責任
37
旨:
為因應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有關政府採購相關配套之措施
38
旨:
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案件,其廠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具備履行契約之能力,至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得就實際需要另定之,另招標文件所載外幣金額以招標文件所載之匯率折算
39
旨:
因應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應由原住民承包,並對身心障礙或原住民之災民所提供之非營利勞務採限制性招標,且應鼓勵得標廠商優先僱用當地災民
40
旨:
為提升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品質,避免工程之技術服務廠商因一段期間內得標件數偏高,其技師或建築師未能到場瞭解工程概況或執行業務之情形,或以未具經驗或年資較淺人員提供服務,致影響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品質之情形發生,機關於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時,可視需要將廠商履行中契約總量情形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或評選項目
41
旨:
為提升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之工程效率,訂有「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 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等 4 項範例及相關措施
42
旨: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於聘用專門技術人員之資格認定時不得限制須任職滿一定期間,另機關於必要時可於招標文件明定,投標廠商得就分包廠商之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替之
43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刪除其中與政府採購法無直接相關之序號(五)限制,以免牴觸政府採購法或增加限制
44
旨:
有關審計部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政府採購缺失,共有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漏未報請上級機關監辦等 8 項缺失
45
旨:
機關辦理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有關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訂定廠商資格
46
旨:
訂定廠商資格,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者,不得將 ISO9001、CNS12681、ISO13485 等納入投標廠商資格;屬特殊或巨額採購者,於評估符合資格之廠商數並檢討市場競爭情形後,始得將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驗證證書納入特定廠商資格
47
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毋需遵循「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個案採購特性選擇適當決標方式,避免不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以維持採購效率及品質
48
旨:
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為保障勞動派遣人員之勞動權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按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或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
49
旨:
大型投資建設不必急著定案,主辦機關應將資訊透明公開,並廣徵民意召開公聽會供大眾檢驗
50
旨:
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第 8 條規定之專業工程招標之廠商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及第 37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51
旨:
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
52
旨: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之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制度非屬法令規定,難以作為訂定政府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之依據;投標廠商之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53
旨:
為避免違法或違約廠商利用機關於通知後、尚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54
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認定情形之說明
55
旨: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 5 點辦理之採購案件,非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所稱勞務採購;地方政府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依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無其他法律規定時,始適用該法第二、三章所定招標、決標及評選程序等
56
旨:
機關於「電信管理法」第 83 條規定之三年過渡期間內,辦理涉及電信事業採購案,請依政府採購法第 36、37 條規定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釋,合理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57
旨:
有關機關辦理「電動車充電站、充電樁」等採購案,依電業法第 2 條第 12 款及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用電設備施作之廠商資格,並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58
旨:
政府採購法未限制大專院校必須以「學校」名義參與投標;又以「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或「大專院校以學校名義」參與投標及簽約時,後續遭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停權效力有別
59
旨:
有關辦理涉及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之採購案,機關應依採購法第 36、37 條及度量衡法第 34 條及相關規定合理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60
旨:
機關辦理涉及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採購,請依政府採購法第 36、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個案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廠商應出具之證明文件,避免由非合格廠商得標施作
61
旨:
有關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採購,投標廠商資格限制應遵循「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及相關規定,避免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62
旨:
有關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執行疑義
63
旨:
為維護原住民地區良好技術服務產業工作環境,機關應依工程特性合理調整工程單價及經費,以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方式決定廠商。並重申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之採購方式、訂定及審查投標廠商資格,與履約管理應注意事項,以提升服務品質
64
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廠商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及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65
旨:
臺北縣政府訂頒之投標廠商資格範例(99 年 6 月版),自即日起適用
66
旨:
機關辦理旅遊招標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
67
旨:
有關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其公會會員證之執行疑義
68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69
旨:
機關辦理涉及空調水電工程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於營造業法施行細則施行前,請注意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二○○ 八七二六○號函附會議紀錄
70
旨:
有關勞務採購契約適用「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疑義
71
發文字號:
旨:
機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應有公路法第 34 條所稱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72
旨:
廠商投標時所提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73
旨:
函頒「高雄市政府 (機關全銜) 電子採購作業要點」
74
旨:
有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
75
旨:
得否於事務勞力委外之招標文件設年齡限制
76
旨:
有關合作社承作土木建築工程之金額限制乙案
77
旨: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78
旨:
臺灣票據交換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人為「獨資商號」與「該商號之負責人」,其顯示之查覆資料內容應完全一致,故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者,可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79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其中增列廠商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所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以避免違反同法第 9 條規定情形
80
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調解不成立而提付仲裁,為避免各機關學校因不諳仲裁程序致仲裁結果不利機關,故提供仲裁程序流程圖及該條文相關函釋要旨為參考
81
旨:
廠商是否具有投標資格,以審查營業項目為準,但其中應注意,若其係以概括方式來登錄其營業項目者,除有許可業務外,另有非法所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仍可依此為資格審核
82
發文字號:
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因無正當理由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差別待遇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83
發文字號:
旨:
機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應有公路法第 34 條所稱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84
旨:
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訂定其廠商資格,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及具備履行契約之能力
85
旨:
得否於事務勞力委外之招標文件設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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