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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為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民營化後之公營事業非屬政府機關,且皆屬營利事業故得捐贈政治獻金
2
旨:
有關各機關辦理委託監造或工程採購如何規定監造廠商及承商人員資格乙案
3
旨:
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商家數較少時於標案規定需採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執行方式乙案
4
旨:
技師、建築師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有違綁標限制者,應各依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建築師法為技師懲戒及建築師懲戒或作為違反法令及程序之依據
5
旨:
未達「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之公共工程,無設置技術士之規定,故不得以技術士設定作為投標廠商資格限制
6
旨:
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商家數較少時於標案規定需採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執行方式乙案
7
旨:
各工程招標單位,在辦理重大工程邀標時,對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需辦理認證時,除可向中華民國法院辦理外,應再增列民間公證人
8
旨:
關於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 3、4 條執行上之疑義
9
旨:
消防專技人員包括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等 6 類,應可依據消防法規定為工作內容及遵循執業相關規定,並為落實業務之執行符合規定,地方消防機關應可依同法為審查、查驗或複查之監督與管理
10
旨: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關於廠商資格條件之訂定及其設立地或所在地之相關規定
11
旨:
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釋義
12
旨:
關於政府機關 (構) 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與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13
旨:
關於機關辦理昇降設備之採購,廠商資格條件限定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疑義
14
旨:
油氣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及應有之配套措施
15
旨: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時,投標廠商是否須檢附「公會會員證」疑義
16
旨:
關於辦理委託學術性質研究計畫廠商資格可否訂定為大專院校或專業研究機構及有關「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意見
17
旨:
自即日起尚未公告招標之採購,及流標或廢標後重行招標者,不得使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財政部核准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及代替未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所定資格
18
旨:
有關辦理勞務採購案件訂定廠商資格之參考
19
旨:
「有限責任○○縣原住民建築營造勞動合作社」可否參與工程採購投標乙案
20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
21
旨: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格式
22
旨:
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23
旨:
有關電梯設備廠商資格,請依說明事項檢討修正,未修正前請勿開標決標
24
旨:
為降低公共工程工安事故,擬限制 3 年內曾發生重大工安事故之投標廠商資格函請釋示
25
旨:
關於原住民合作社如何承攬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說明
26
旨:
關於污水處理廠運轉維護操作工作巨額採購廠商資格乙節
27
旨: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適用疑義
28
旨:
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執行疑義
29
旨:
關於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與政府機關 (構) 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廠商之政治獻金乙節,相關資訊
30
旨:
各機關因海棠颱風造成水災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31
旨:
有關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經濟部所定工程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應依電業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辦理
32
旨: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僱用臨時人力參考作業方式」
33
旨:
關於機關辦理午餐團膳委外之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36 條、及第 37 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34
旨:
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所提「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之廠商信用證明,如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情形
35
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為免發生不當限制競爭,不得排除如庇護工場、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社福團體等參與投標
36
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
37
旨:
投標廠商聲明書如係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則應注意其聲明事項應及於全部成員,另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之規定,未有排除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所定共同投標之適用
38
旨:
函詢於審標時涉及公司業務案實績之認定疑義
39
旨:
函釋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係適用於工作內容重復性較高之勞務採購及投標廠商資格之補充規定
40
旨:
為擴大競爭並避免部分專業工程項目之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過少、增進採購效率,各機關辦理營造業法第 8 條專業工程項目時,勿僅限定專業營造業
41
旨:
為建立過濾機制,避免廠商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故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由廠商聲明其是否為該法第 2、3 條所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而涉及違反同法第 9 條規定之情形
42
旨:
因我國可望於 98 年上半年加入 GPA,對於即將適用 GPA 之機關,有必要預先瞭解相關規定,故檢送「GPA 適用機關辦理採購注意事項」供參
43
旨:
部分機關辦理納骨櫃(箱)相關設備工程採購時,要求投標廠商營業登記證「必須註明納骨箱」之字樣,與政府採購法第 36、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有違
44
旨:
除機關招標文件有禁止規定外,暫停營業之廠商仍可參與投標,惟於決標後須依規定申請復業始得訂約,否則依公司法規定未申請復業而營業者處罰之
45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採購資訊系統新增「政府採購標案預告」功能,故各機關得使用該系統新增功能,預告未來擬公告招標案件之資訊,並請配合說明事項辦理
46
旨: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決標,為避免未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及得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電子採購系統供機關上網查詢、確認投標廠商有無已註銷、受停業處分或未登記情形;另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針對查核不良廠商,依法及契約規定追究相關工程人員責任
47
旨:
為因應營利事業登記證廢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研擬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有關政府採購相關配套之措施
48
旨:
機關可利用「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進行招標案件資訊的預告作業,以利廠商隨時掌握採購案最新動態預作準備,另相關預告作業及系統功能,請參照說明辦理
49
旨:
對於國道高速公路之招標案流程管控計有,機關審核僅有書面查核並未現場檢驗等 4 項缺失,並提出針對外國廠商投標者,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規定,視個案於契約中規定提供中譯版本之公、認證書等相關建議
50
旨:
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案件,其廠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具備履行契約之能力,至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得就實際需要另定之,另招標文件所載外幣金額以招標文件所載之匯率折算
51
旨:
因應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應由原住民承包,並對身心障礙或原住民之災民所提供之非營利勞務採限制性招標,且應鼓勵得標廠商優先僱用當地災民
52
旨:
為提升技術服務及工程採購品質,避免工程之技術服務廠商因一段期間內得標件數偏高,其技師或建築師未能到場瞭解工程概況或執行業務之情形,或以未具經驗或年資較淺人員提供服務,致影響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品質之情形發生,機關於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時,可視需要將廠商履行中契約總量情形納入投標廠商資格或評選項目
53
旨:
為提升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之工程效率,訂有「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 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等 4 項範例及相關措施
54
旨: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於聘用專門技術人員之資格認定時不得限制須任職滿一定期間,另機關於必要時可於招標文件明定,投標廠商得就分包廠商之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替之
55
旨:
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廠商,並無明確指出及於分包廠商,若有不公平之競爭或利益衝突之情事發生者,應就個案而為審查檢討,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得參與投標之規定
56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刪除其中與政府採購法無直接相關之序號(五)限制,以免牴觸政府採購法或增加限制
57
旨:
有關審計部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政府採購缺失,共有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漏未報請上級機關監辦等 8 項缺失
58
旨:
機關辦理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有關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訂定廠商資格
59
旨:
訂定廠商資格,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者,不得將 ISO9001、CNS12681、ISO13485 等納入投標廠商資格;屬特殊或巨額採購者,於評估符合資格之廠商數並檢討市場競爭情形後,始得將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驗證證書納入特定廠商資格
60
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毋需遵循「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個案採購特性選擇適當決標方式,避免不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以維持採購效率及品質
61
旨:
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為保障勞動派遣人員之勞動權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按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或採最有利標方式決標
62
旨:
大型投資建設不必急著定案,主辦機關應將資訊透明公開,並廣徵民意召開公聽會供大眾檢驗
63
旨:
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第 8 條規定之專業工程招標之廠商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及第 37 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64
旨:
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
65
旨: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之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制度非屬法令規定,難以作為訂定政府採購之投標廠商資格之依據;投標廠商之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66
旨:
為避免違法或違約廠商利用機關於通知後、尚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67
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認定情形之說明
68
旨: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 5 點辦理之採購案件,非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所稱勞務採購;地方政府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依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無其他法律規定時,始適用該法第二、三章所定招標、決標及評選程序等
69
旨:
機關於「電信管理法」第 83 條規定之三年過渡期間內,辦理涉及電信事業採購案,請依政府採購法第 36、37 條規定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釋,合理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70
旨:
有關機關辦理「電動車充電站、充電樁」等採購案,依電業法第 2 條第 12 款及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用電設備施作之廠商資格,並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71
旨:
既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負責人更換為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之執業技師,該負責人於原技師事務所之實績尚難移轉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72
旨:
有關辦理涉及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之採購案,機關應依採購法第 36、37 條及度量衡法第 34 條及相關規定合理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73
旨:
機關辦理涉及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採購,請依政府採購法第 36、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個案訂定投標廠商或分包廠商資格及廠商應出具之證明文件,避免由非合格廠商得標施作
74
旨:
有關機關辦理生態檢核工作採購,投標廠商資格限制應遵循「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 條及相關規定,避免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75
旨:
「政府電子採購網產出之營業稅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可作為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5 項規定之廠商納稅證明
76
旨:
有關再生瀝青混凝土相關執行疑義
77
旨:
為維護原住民地區良好技術服務產業工作環境,機關應依工程特性合理調整工程單價及經費,以公開評選或最有利標方式決定廠商。並重申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技術服務採購案件之採購方式、訂定及審查投標廠商資格,與履約管理應注意事項,以提升服務品質
78
旨:
各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工程採購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13 條規定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避免因得標廠商專業承攬能力不足而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
79
旨:
機關辦理採購於履約過程中,得標廠商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等專業承攬能力不足致進度延宕等情事,應確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之通知,以避免持續危害其他公共工程品質
80
旨:
機關辦理未符「巨額」或「特殊」條件之工程採購,於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時,為保障公共工程採購品質,應視實際需要及採購特性,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81
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廠商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及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82
旨:
臺北縣政府訂頒之投標廠商資格範例(99 年 6 月版),自即日起適用
83
發文字號:
旨:
機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應有公路法第 34 條所稱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84
旨:
各工程招標單位,在辦理重大工程邀標時,對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需辦理認證時,除可向中華民國法院辦理外,應再增列民間公證人
85
旨:
廠商投標時所提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86
旨:
為因應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爰修正「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及「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應用須知」等 2 項,並自即日起適用
87
旨:
得否於事務勞力委外之招標文件設年齡限制
88
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之補充意見
89
旨:
有關合作社承作土木建築工程之金額限制乙案
90
旨: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91
旨:
臺灣票據交換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詢人為「獨資商號」與「該商號之負責人」,其顯示之查覆資料內容應完全一致,故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者,可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92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1 條第 4 項規定未排除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國有財產法或其他法規之適用,相關踐行程序或作業規範,應由各機關本於職權依各法規自行妥處
93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其中增列廠商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所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以避免違反同法第 9 條規定情形
94
旨:
廠商是否具有投標資格,以審查營業項目為準,但其中應注意,若其係以概括方式來登錄其營業項目者,除有許可業務外,另有非法所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仍可依此為資格審核
95
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營業項目審查執行注意事項之補充意見
96
旨:
檢送稽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辦理長興場淨水閘門等設備更新工程採購之稽核結果
97
發文字號:
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因無正當理由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差別待遇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98
發文字號:
旨:
機關訂定貨物運送採購案投標廠商資格,應有公路法第 34 條所稱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或汽車貨櫃貨運業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99
旨:
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應依政府採購法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訂定其廠商資格,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及具備履行契約之能力
100
旨:
得否於事務勞力委外之招標文件設年齡限制
101
旨:
招標文件內載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係屬「睦鄰權宜條款」中「居住地」概念,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禁止以「出生地」予以歧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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