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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各機關於招標前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準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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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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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事項之例外方式處理或釋示所面臨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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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代收款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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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金融商品採購及日常理財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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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民意機關或廠商針對評選結果異議而欲索取委託技術服務公開評選相關資料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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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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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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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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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之人員應遵守倫理準則,不得收受賄賂、回扣及接受招待、關說等不正利益,並符合相關保密、迴避及採購程序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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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機關評選技術服務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工作團隊資料,並於得標後納入契約中,應不得更換評選(審)時所列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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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旨:
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所成立評選委員會之遴選評選委員作業,臺北市政府共計提出顧問、會員為投標廠商者之辭職或解聘及其支薪等 6 點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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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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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合理底價,且於決標前對底價保密。廠商報價超過底價,勿主動建議廠商減價至底價,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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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要旨:
採購人員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7 款規定,不得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開標主持人因過失洩漏採購底價,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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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旨:
檢送「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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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作業時,廠商能否自行錄音錄影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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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有關機關辦理開、決標得採行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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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要旨: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如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見,但應無規定政府機關應受其意思拘束;即政府機關應本於權責就個案比較衡量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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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要旨:
臺北市政府重申各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訂定底價。該訂定底價之落實可參考政府機關過往類案採購決標資料等,或可依同法第 34 條第 1 款後段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徵求廠商提供相關報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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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08.13 工程企字第 09200335340 號函所示,底價訂定時機,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應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辦理,惟機關仍得依招標方式及底價核定作業程序需要,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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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已彙整 98 年第 2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主要缺失情形,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參考留意所列事項,以避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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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是否公開,依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及其立法意旨,本於職權決定。縱採購機關決定不予公開,該預算仍非秘密預算,除有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該預算尚非依法不應公開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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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者似不限以「機關核定」形式為限,另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第 76 點第 1 款規定文字屬規範內部一般性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屬不同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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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若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商商業秘密,仍應予以公開並得依人民申請提供;另得標廠商投標單、清單載有投標者投標(履約)內容,乃民眾監督履約之工具,尚非得為拒絕申請政府資訊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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