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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為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民營化後之公營事業非屬政府機關,且皆屬營利事業故得捐贈政治獻金
2
旨:
有關「臺北市營建剩餘資源管理辦法」第二章所指之公共工程範圍自發文日起,係指依政府採購法第三條定義範圍辦理之工程
3
旨:
臺中縣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與促參法、採購法及機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法規適用原則等規定適用疑義
4
旨:
政府機關讓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務,按政府採購法第 100 條第 2 項之規定,受讓者僅限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即係同法第 3 條所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5
旨:
學校建置實習商店,於其興建之初即規畫空調設備,後因經費問題無法設置者,得於委託營運後,由校方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增設空調設備,至與廠商議約部份應按投資契約辦理
6
旨:
關於「嘉義縣東石漁人碼頭 ROT 委託招商案」委託專業服務案履約工作、期程、契約價金給付等疑義,屬契約履行事項之爭議,應洽採購機關或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
7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事項之例外方式處理或釋示所面臨之問題
8
旨:
釋示「政府採購法」中有關補助之疑義
9
旨:
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相關專題研究計畫,辦理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10
旨:
「政府採購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之上級機關之界定
11
旨:
關於各農田水利會以自籌財源辦理工程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12
旨:
政府機關與非機關之組織單位組成大樓管理委員會共同管理大樓事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13
旨:
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14
旨: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款方式為學生代辦之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15
旨:
有關農會是否完全比照適用「政府採購法」
16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
17
旨:
各級漁會使用公營農業金融機構提撥款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18
旨: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法者,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予改正後再辦
19
旨:
有關污水下水道管線單位施工需其他管線單位配合管線遷移之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20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似有未恰,請依說明查察
21
旨:
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之方式說明
22
旨: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或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案,是否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等疑義
23
旨:
「研商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水土保持計畫委外審查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之會議中,應依水土保持法第 14 條之授權,而為委託審查事項相關規定之訂定
24
旨: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與其他同樓公私部門單位組成「海港大樓管理委員會」,其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25
旨:
機關招標、審標及決標之決定,因非屬行政處分無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
26
旨:
機關出具同意書參加都市更新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27
旨:
函示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相關配合事項規定
28
旨:
關於督促得標廠商遵守勞動法令規定,執行查察勞務採購契約得標廠商是否符合勞動法規之情形
29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10.11 工程企字第 09600409760 號函之補充說明
30
旨:
鑑於勞動合作社與其派至機關提供勞務之社員有無實質僱傭關係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且各機關辦理之勞務採購案件其契約價金之核計與支給方式未盡相同,故不宜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統一加註勞動合作社排除適用有關為社員投保條款與提繳勞工退休金
31
旨:
為保障勞工權益,促使得標廠商切實落實勞動法令,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案時應參照 96.12.10 增修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與廠商訂約,提醒該得標廠商善盡雇主責任
32
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政府採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33
旨:
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因政府採購法第 3 條已有明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即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故 92.01.22 工程企字第 09200032810 號函,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力應停止適用
34
旨:
有關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監辦人員應於完成監辦後於紀錄簽名,其所稱「簽名」按民法規定,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故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及驗收紀錄表之「簽章」欄位則無修改必要
35
旨:
檢送機關辦理文化創意採購缺失態樣,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1、3、7條之事前規劃欠周延:因不符規定而使決標後撤銷而產生問題,等 13 項,請勿違犯,並加以改正
36
旨: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係由公共基金支付或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者,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但若可歸責於機關,並其需負擔賠償時,則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修繕作業
37
旨:
大陸廠商如欲承攬國內公共工程者,其因須於臺灣地區內為履約地點,但因「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內並無明定陸資投資及設營造廠商之規定,因此尚無法參與投標
38
旨: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之開放清單,係經與 GPA 簽署國諮商議定, GPA 委員會採認,並通過立法院審議程序,總統批准。臺北縣政府於 99. 12.25 升格直轄市,但並非 GPA 開放清單之適用機關,故尚無適用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39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99.01.27 日召開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研究發展採購之執行問題及解決方案」座談會,其中對於中長期之跨年度研究計畫,如何避免空窗期之發生等問題均有所解答
40
旨:
大陸地區廠商、財物或勞務得否參與我國政府採購,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為前提,大陸地區廠商如欲承攬我國公共工程,應依相關法令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並取得我國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參與;各機關之採購標的,如屬得由大陸地區輸入至台灣地區之品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提供該等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參與投標;至於大陸地區人士屬建築師、技師、律師或會計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因不開放其參與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考試,故無法提供我國技術服務或專業服務之勞務採購
41
旨:
為免安全情資外洩,機關辦理採購,若有涉及國家安全之資訊或通訊者,應嚴格訂定採購標的之產地及廠商資格
42
旨:
依據規費法規定而為他機關學校設施、設備及場所使用之繳費,應無符合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工程、財物、勞務等之適用
43
旨:
機關辦理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有關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訂定廠商資格
44
旨:
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行為,屬公法事件,其通知適用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45
旨:
訂定內部控制制度採購業務跨職能整合作業範例,但於符合法令規定下,得視業務性質彈性調整
46
旨:
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勞務採購依該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係指專業服務、資訊服務、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等;僅辦理具通信性質文件郵遞服務之機關,其性質即屬上開條文所稱之勞務採購,得適用該法之規定
47
旨:
學校選定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實習,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 6 條已定有明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48
旨: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具有償委任性質,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7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等相關規定
49
旨:
政府採購法第 4 條所稱「法人」,係指機關以外依法設立之法人;所稱「團體」,含合夥商號,但不包含獨資商號
50
旨: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於招標文件訂定不決標予為資恐防制法第 4 條第 1 項或第 5 條第 1 項指定制裁之廠商,並無違反政府採購法
51
旨:
法院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涉委託行使公權力,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52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範圍
53
旨:
公立大專院校非政府採購法所稱「公務機關」;公立醫療機構之組織法律各有不同,是否為政府機關,視情況而定
54
旨: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 2 點規定,採購機關邀請採購機關以外之個人出席會議,除前揭要點第 4 點所定情形外,得支給出席費
55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及行政院工程會歷年釋示彙整之「適用政府採購法原則分析」,以避免機關辦理各式採購案件法規誤用而致生違法或遭監督機關質疑之情事
56
旨:
集中採購 95 年度第 2 次電腦設備用品案,業已簽約,可供利用
57
旨:
集中採購 96 年度電腦週邊設備用品案業已簽約,可供利用
58
旨:
集中採購「電腦設備用品」共同供應契約案業已簽約,可供利用
59
旨:
政府機關辦理媒體託播宣導,可將無線電視台納入採購,但須符合預算法與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60
旨:
各級漁會使用公營農業金融機構提撥款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61
旨:
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如係在採購辦法規範下者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反之,從依法行政原則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與政府採購法第 3 條規定觀之,則仍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62
旨:
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如係在採購辦法規範下者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反之,從依法行政原則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與政府採購法第 3 條規定觀之,則仍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惟因考量現行法令有未週延之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加速研擬修訂「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及其相關法令
63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施行之問題意見
64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中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之關連性問題
65
旨:
關於行政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是否屬「行政契約」疑義之說明
66
發文字號:
旨:
關於廣播電視錄影節目帶之審查及合格證明文件之核發等業務係由行政院新聞局辦理,已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且依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規定得委託專業民間團體辦理,為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此非政府採購法適用之私經濟行政範圍,不生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
67
發文字號:
旨:
機關對於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行為,經最高行政法院決議為公法事件,有關追繳押標金之強制執行方式,則奉行政院核定以行政執行方式解決,各行政執行處自即日起受理是類事件之移送執行
6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追繳押標金,目前行政及普通法院均認其為公法事件且屬行政處分性質。法務部函請行政執行署轉知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受理追繳押標金事件移送執行。又所稱移送機關,包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在內
69
發文字號:
旨:
行使民法第 258 條契約解除權,於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後,契約效力自始歸於消滅,當不得任意撤銷,惟解除契約意思表示如有法定撤銷事由,縱在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以後,則無不許撤銷之理
70
旨: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參照,屬私法人組織型態之國營事業,與同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行政機關未臻相同,惟所稱機關包括公營事業,故是否係經由法律逕為規定賦予公(國)營事業行使公權力,事涉該法立法意旨
71
旨:
土地法第 25 條等規定參照,如贈與標的高達新台幣十億元,已可比擬不動產價值,如欲合意解除贈與,依該條規定立法精神,似仍應經民意機關監督
72
旨:
法務部就公務機關自行建置之管理系統或介接他公務機關系統予以統計分析,及查詢資料請求者為辦理業務,與受機關委託基於辦理特定業務等相關事項涉及個人資料利用等情形涉及個人保護法適用之說明
73
旨:
有關海洋保育署「臺灣海域垂釣資源暨海釣產業結構調查計畫」等服務,得否不辦理招標,而以行政協助方式委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以訂定行政契約書方式執行疑義之說明
74
發文字號:
旨:
陳○雄君即朝○機械工程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75
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委託經營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76
旨:
修正「臺北市政府委託經營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77
旨:
公營農業金融機構依漁會法規定提撥充作各級漁會輔導及推廣事業之經費,各級漁會自即日起運用該經費辦理採購時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78
旨:
機關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規定核給講座鐘點費,如自行給付未納入契約金額,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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