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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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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為加強防制黑道不法介入政府採購,對於招標文件之發給、發售或郵遞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受停權廠商不得參加投標
2
旨:
各機關辦理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於公告當日將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各乙份函送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打擊黑金執行小組列管監控
3
旨:
機關辦理採購之招標文件及電子化資料毋需適用「規費法」規定
4
旨:
政府採購法無禁止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附掛號回郵郵資,若採電子採購者,機關無需於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招標欄位之機關蓋章處蓋章,惟宜於該處加註本電子文件已電子簽章
5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6
旨:
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
7
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請確實督促廠商周延辦理設計相關作業,並落實審查工作
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少數郵務人員涉嫌為建商偷竊、竄改標單,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內部管理,避免於政府採購案件發生相同情事
9
旨: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10
發文字號:
旨:
有關少數郵務人員涉嫌為建商偷竊、竄改標單,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內部管理,避免於政府採購案件發生相同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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