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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技師、建築師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有違綁標限制者,應各依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建築師法為技師懲戒及建築師懲戒或作為違反法令及程序之依據
2
旨:
為避免履約爭議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招標文件內明定材料設備之檢驗項目,並編列檢驗費用於招標文件註明
3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4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事項之例外方式處理或釋示所面臨之問題
5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
6
旨:
新建醫療大樓工程是否採用進口品之疑義
7
旨:
關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車上讀卡機技術引進及合作開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8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所稱限制性招標釋義
9
旨:
機關辦理採購,宜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訂定採購標的之規格
10
旨:
依「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訂定之招標文件,均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11
旨:
有關契約中規定得選用數種廠牌之材料疑義
12
旨:
油氣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及應有之配套措施
13
旨:
有關辦理之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招標疑義
14
旨:
關於台北市立和平醫院八十六年度藥品聯合採購招標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疑義
15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16
旨:
八十八學年度「春暉專案」快速檢驗試劑採購案,招標文件規定試劑須取得合法之我國專利使用權是否違反政府採購法
17
旨:
有關電梯設備廠商資格,請依說明事項檢討修正,未修正前請勿開標決標
18
旨:
檢送「最有利標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
19
旨:
檢送「研商業界要求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排除使用同等品,以推動正字標記政策之可行性會議紀錄」
20
旨:
重申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其他不以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邀標標的之限制性招標
21
旨:
檢送召開「研商鼓勵自由軟體採用雙作業系統事宜」會議紀錄
22
旨:
為避免機關辦理採購之技術規範有不當限制競爭情形,臚列各種可能綁標之情形及因應措施
23
旨:
各機關因海棠颱風造成水災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24
旨:
關於機關辦理午餐團膳委外之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36 條、及第 37 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25
旨:
各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上限
26
旨:
「正字標記及同等品」之認定原則及其定義
27
旨:
「各產業產品之國際標準資料」已建置於網站,可供查詢利用
28
旨:
有關建議各級政府單位辦理公共工程及各項採購優先採用「正字標記國貨」案
29
旨: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於使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或新材料時,應注意保護專利權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30
旨:
學校辦理當日往返之校外教學活動是否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適用疑義
31
旨:
為督促廠商遵守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機關辦理採購,應請廠商於投標時,書面聲明是否已依法為所僱員工投保勞工保險等相關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繳納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爰擬具切結書格式,供機關參辦
32
旨:
建議各部會於採購各類公共設施物品與廠商於契約明定打印機關全銜或可資辨識標記,以減少失竊成為贓物
33
旨: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目前僅開放我國廠商及產品投標,即使未來通過申請加入 GPA 後,仍應就未適用 GPA 案件採購國產品,如廠商對機關辦理採購,認有違反法令,得依採購法第 6 章規定辦理異議、申訴
34
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提供環境保護產品廠商或允許價差優惠,但不得排除提供非環保產品之廠商參與投標
35
旨:
為提升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之工程效率,訂有「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 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等 4 項範例及相關措施
36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鼓勵各機關使用通過「正字標記」認證之廠商與產品且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37
旨:
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及招標公告涉及「中文」字體之用語,請載明為「中文(正體字)」或「正體中文」,避免使用「繁體中文」
38
旨:
機關辦理採購欲使用新材料、技術及工法,得採統包、最有利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替代方案及契約變更等機制。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並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但廠商自行提出供機關審查者,不在此限
39
旨:
對於不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機關如要求或提及 MIT 微笑標章或同等品應納入政府採購規範,因廠商申請 MIT 微笑標章非強制性,得不優先購買
40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或契約訂定可能延遲付款之期間等類此免責條款,以確保公共工程品質,並符合誠實信用原則
41
旨:
機關辦理供公眾使用之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採購,其投標廠商應具領有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及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資格
42
旨:
修正「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之「磁磚工程」、「門窗工程」、「帷幕牆工程」等項目之因應措施及附記內容
43
旨:
招標機關辦理原物料採購如構成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5 款情形,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得採限制性招標。如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公開徵求受邀廠商,則無須於招標文件內註明「特定來源地」(或「或同等品」)
44
旨:
機關辦理家具相關採購案,可依 CNS10894「家具性能檢驗法總則」等 40 種家具相關國家標準訂定技術規格
45
旨: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 5 點辦理之採購案件,非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所稱勞務採購;地方政府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依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無其他法律規定時,始適用該法第二、三章所定招標、決標及評選程序等
46
旨:
機關辦理採購案之採購規格要求,如屬機關需求所必須,則未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第 2、3 項規定;採購案如涉有得標廠商應洽其他特定廠商始能完成履約之事項者,則宜由機關先行向該特定廠商完成採購後,另行辦理其他無涉獨家之採購案,以利公平競爭
47
旨:
依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至第 2 項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由機關審酌個案之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訂定招標文件之技術規格
48
旨: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避免部分標案有技術規格限制競爭情形,導致工程流標或進度延宕,有關採購技術規格之訂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並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49
旨:
國際電工委員會所訂 IE4 標準訂定規格為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及標準法第 3 條所定之國際標準,又因 IE4 具有政府採購法第 26-1 條所述之效能,故機關辦理馬達採購,得依個案需求採用 IE4 標準訂定規格
50
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技術規格及評選項目得納入永續循環條件
51
旨:
主辦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等採購案之機關為編製施工規範時,應依個案需求量身訂製相關工程技術規範,且落實設計書圖審查機制應,避免日後履約爭議等問題;又受託之技術服務廠商為採購案時,應避免有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不當限制競爭或不法綁標情形
52
旨:
公共工程混凝土用細粒料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53
旨:
建議優先採用「正字標記國貨」辦理各機關各項公共工程
54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有利標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
55
旨:
為避免廠商一再異議,無論是否達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該等項目倘提及特定設計或型式,除依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執行注意事項於招標文件中註明「或同等品」外,亦依該執行注意事項規定載明審查方式,以杜絕爭議
56
旨:
有關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其他不以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邀標標的之限制性招標事宜
57
旨:
「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可能綁標行為態樣」
58
發文字號:
旨:
預力鋼絞線為公共工程中不可或缺之材料,攸關國內橋樑之承重與安全,公共工程品質安全係政府施政與效能良窳之重要指標,故各機關於進行公共工程採購時,應對「預力鋼絞線」之品質與安全進行要求與控管,並使用通過「CNS 正字標記」認證之廠商與產品
59
旨: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60
旨: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所規定之「專屬權利」,其應含括發明、新型及新式樣等 3 項專利,且同法 26 條所稱之「專利」僅是例示出招標規格,無須檢附申請技術報告
61
旨:
為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及品質,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舉辦正字標記產品採購說明會,宣導正字標記產品之品質保證及公信力,並培養採購人員優先指定採購優良產品之能力
62
旨:
為提升公共工程之施工安全水準,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公共工程及預算金額 20 億以上之公共工程,要求承攬廠商落實採用符合國家標準鋼管施工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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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落實綠色採購之推動,確保採購作業正確執行,機關於辦理採購作業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26、96 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相關事項辦理,有關採行優先決標予提供環保產品廠商或允許價差優惠方式,則由機關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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