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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共同投標得標廠商之各成員均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亦有繼受全部契約或統一請領契約價金之可能,尚不得依個別廠商主辦項目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認定採購金額是否構成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所稱「巨額採購」
2
旨:
有關營造業法第 25 條所稱「自行施工」之疑義
3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疑義
4
旨:
釋示「共同投標辦法」疑義
5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適用疑義
6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二項等疑義
7
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8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
9
旨:
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後,各機關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事項
10
旨:
投標廠商聲明書如係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則應注意其聲明事項應及於全部成員,另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之規定,未有排除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所定共同投標之適用
11
旨:
為增加國內中小企業和 GPA 會員國之競爭力及維護公平待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可於招標時依照不同規模及特性,可增加投標廠商之數額,以增加得標機率
12
旨:
共同投標廠商若於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所定期間內,被他公司合併者,其原共同投標廠商若欲由該他人繼受此權利義務時,機關依法可得以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規定拒絕之
13
旨: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於聘用專門技術人員之資格認定時不得限制須任職滿一定期間,另機關於必要時可於招標文件明定,投標廠商得就分包廠商之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替之
14
旨:
鑑於機關發包工程多採合併招標或共同投標之方式,將水電工程隱藏於營建工程內,導致總包營造業常以最低價分包給無照承包商,嚴重影響中小企業水電工程承包商工作權,特說明機關辦理水管、電器與建築工程之可行方式
15
旨:
檢送「建築物工程設計及監造服務技術服務可否允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案」會議紀錄
16
旨:
政府採購標的含新建建築之規劃設計及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之規劃設計,依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第 4 項所載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得允許兩家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各就其不同之專業提供技術服務
17
旨:
訂定採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及「統包作業」作業項目內容
18
旨:
各機關辦理允許共同投標之採購案,應於招標文件載明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代表廠商繳納押標金及保證金,不得予以限縮
19
旨:
共同投標廠商更換成員後之工期計算疑義
20
旨:
函釋共同投標如有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情形之可採行方式
21
旨:
函釋有關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契約價金之分配等相關履約疑義
22
旨:
因冷凍空調業屬特許行業,機關辦理涉及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採購,應綜合考量並視個案實際需求,妥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23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99 年第 3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應行留意事項,包括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審標程序、評選作業、底價訂定、決標程序、契約變更及驗收作業等事項
24
旨:
有關本案共同投標廠商雖應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但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其受領契約價金之債權,乃依契約約定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享有各自依約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債權
25
旨:
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後,各機關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請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來函說明事項注意辦理
26
旨: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27
旨:
為提升臺灣中小企業競爭力爭取國內外大型採購案商機,請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辦理政府採購時,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參酌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28
旨:
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後,各機關辦理工程技術服務採購,請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來函說明事項注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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