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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2年刑補字第 4 號
要
旨:
刑事補償係由為無罪判決之法院所管轄,並應於無罪判決確定日起 2 年內向管轄法院請求。又因行為不罰或犯罪嫌疑不足而判決無罪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者,自得請求國家補償,並自拘提、同行或逮捕時起算羈押、鑑定留置或收容之日數,以折算其金額。補償金額時,應特別注意公務員行為違法或不當情事、所受損失及可歸責事由程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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