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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委託事業機構、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區段徵收業務之相關問題
2
旨:
審計部派員調查中央機關採購以統包方式辦理情形據報核有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辦理事項說明
3
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
4
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5
旨:
為避免各機關誤用統包方式辦理技術工法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茲訂定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應注意事項如說明
6
旨:
檢送「統包作業須知」及「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
7
旨:
教育部函詢統包案規劃設計圖說及概算是否須送審及其時機
8
旨:
採「統包」方式辦理之採購,為免廠商報價浮濫,依說明事項辦理
9
旨:
機關辦理補強或整修工程,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之規定
10
旨:
重申中央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時應注意之事項及相關規定,請切實遵照辦理
11
旨:
檢送「如何防止統包舞弊」資料,機關辦理統包,應先行評估並考量統包案之審查及管理工作能力,相關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應載明於機關需求書中,機關對於統包得標廠商,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同時負廠商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單位監造不當等處罰責任
12
旨:
公共建設除可對人民產生極大便利外,亦能加強各方產業進步和繁榮,故辦理「公共建設座談會」花蓮場次,獲得:地方和中央資訊不對稱及雖有豐富砂石產量,但價格仍然偏高等問題並得到工程會詳盡說明解釋
13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常見執行疑義包括統包制度是否係強制規定、何種工程可採統包方式辦理、機關如無工程專業人力或能力,要如何辦理統包等問題說明之
14
旨:
為避免發生相關採購缺失,檢送審計部製作之「各機關辦理統包工程逾期無法完工啟用或完工後使用不佳案件明細」及「審計部就地稽查各級政府 93 至 98 年度統包工程執行缺失彙整表」一份,請各機關於辦理類案採購時留意
15
旨:
為避免機關發生相關統包缺失,修正「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之統包事前評估作業須考量事項、機關需求書、設計品質計畫書內容及營運或代操作注意事項
16
旨:
各機關辦理採購,毋需遵循「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個案採購特性選擇適當決標方式,避免不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以維持採購效率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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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辦理採購欲使用新材料、技術及工法,得採統包、最有利標、異質採購最低標、替代方案及契約變更等機制。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並應遵守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不得限制競爭之規定,但廠商自行提出供機關審查者,不在此限
18
旨:
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機關辦理建築物、設備及建築物以外之公共工程採購,得採統包最有利標方式。惟不以該等類型為限
19
旨:
訂定採購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及「統包作業」作業項目內容
20
旨:
停止適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統包,不包括監造工作之解釋函一則,並自 105 年 5 月 5 日生效
21
旨:
因冷凍空調業屬特許行業,機關辦理涉及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採購,應綜合考量並視個案實際需求,妥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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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暨統包實施辦法之規定,臺北縣政府為方便其所屬機關辦理採購案,與得標廠商訂定契約時,可參考「臺北縣各機關統包工程契約書範本」作為契約內容
23
旨:
新北市政府新修正之新版工程契約書範本及統包工程契約書範本先行試用,並自 100.01.01 起正式施行
24
旨:
公告修正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並自 100.7.15 起正式施行,舊版契約書範本亦自該日起停止適用之
25
旨:
新北市政府訂頒之各式投標須知範本(100 年 8 月第 1 版),業經簽奉核定施行,並自即日起適用之
26
旨:
公告修正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並自 100.12.1 起正式施行,舊版契約書範本亦自該日起停止適用之
2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新北市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2013 年 4 月版),並自 102.4.30 起施行之
28
旨: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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