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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促進原住民就業自治條例」一案,除第 4 條第 2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4 項後段、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自即日起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2
旨:
有關對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承攬工作之保障條款解釋函
3
旨:
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有無以議價方式提供原住民勞動合作社承攬工作之保障條款乙案
4
旨:
臺灣省寧園安養院委託財團法人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委託營運案件適用促參法或政府採購法之認定,及社會福利設施適用促參法之範圍釋疑
5
旨:
政府採購法實施後,臺北市政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理法及招標辦法請比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之相關規定辦理
6
旨:
關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疑義
7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事項之例外方式處理或釋示所面臨之問題
8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
9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五十八、七十一條文疑義
10
旨:
關於各機關辦理逾新台幣十萬元而未達一百萬元採購案之疑義
11
旨:
如何辦理獨家代理之書籍採購
12
旨:
臺灣銀行總行閒置空地委託中央信託局代為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13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所稱限制性招標釋義
14
旨:
訂閱各類報紙之報費應按預算年度內之預算金額認定採購金額
15
旨: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款方式為學生代辦之採購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16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建議暨疑義
17
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所定尿液採集事務合約,適用「政府採購法」
18
旨:
僱用臨時短工是否免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疑義
19
旨:
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疑義
20
旨:
辦理院民主副食品之採購是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疑義
21
旨:
關於經常性採購之疑義
22
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需經上級機關核准
23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農業發展計畫項下委辦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之疑義
24
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遴選市庫代理銀行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25
旨:
南投縣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南投縣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其涉及本法第二十二條之部分實有不妥
26
旨:
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27
旨:
廢止「電子型錄及詢報價系統作業規定」
28
旨:
檢送「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
29
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辦理採購之執行問題研討會會議紀錄
30
旨: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之執行疑義
31
旨: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各機關辦理限以原住民廠商為投標對象之採購,得免收取押標金
32
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有關擇定符合需要者之執行疑義
33
旨:
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執行疑義
34
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執行疑義
35
旨:
因有機關誤引用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 1 項 4 款洽非原供應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情形,特此釋明原採購案件之得標或分包廠商方符合所謂「原供應廠商」之要件而得適用限制性招標之規定
36
旨:
經冷凍處理之「冷凍食品(肉品)」,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7 條對於「生鮮農漁產品」之修法意旨,不在其限制範圍內,故得依據同法第 18 條至第 23 條規定,選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37
旨:
針對機關辦理文化創意產業有關採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就其採購作業之多樣性訂定相關作業規範,並函頒政府文化藝術採購作業手冊,各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得按其需要依規定辦理
38
旨:
為提昇採購效率,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遇未達公告金額或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等情形,請參照說明事項配合辦理相關採購作業
39
旨: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如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得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如屬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則得採限制性招標、比價方式、最低標決標及最有利標等方式辦理
40
旨:
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之研習活動,如其性質為訓練者,為政府採購法所稱勞務採購,應依規定擇定招標方式辦理。但派員參加校外會議及學校繳交之參展費或論文發表費,不適用之
41
旨:
修正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等非屬自然人「陸資廠商」之定義,及其參與各機關採購之處理原則
42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疑義
43
旨:
關於聘請專人辦理課程講義之泰文譯稿工作,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44
旨:
機關辦理禮品或紀念品採購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
45
旨:
機關辦理法律服務採購應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採行合宜作業方式,以達採購預期目標
46
旨:
為避免誤用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情形,機關未來引用該款辦理限制性招標者,其原供應廠商之選擇應以原採購案件之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為限,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規定辦理公告之必要
47
旨:
有關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依規定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倘屬原住民廠商得以承攬之採購標的,得直接洽原住民廠商辦理之
48
旨:
有關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非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但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除應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外,並應邀請原住民團體比價、議價,且留意得優先以比較方式辦理,另如案件數與整年度相同金額範圍之案件數之比值不得高於 30 %
49
旨:
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之方式,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辦理
50
旨: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律師委任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會議記錄
51
旨:
「勞工電影院入場券印刷」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52
旨:
原住民族地區鄉公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不宜逕洽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53
旨: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係為保障並促進原住民就業,而其中所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除第 11 條但書之無法承包規定外,若逾所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應優先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54
旨: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55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1 條第 4 項規定未排除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國有財產法或其他法規之適用,相關踐行程序或作業規範,應由各機關本於職權依各法規自行妥處
56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已彙整 98 年第 2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主要缺失情形,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參考留意所列事項,以避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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