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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研商擴大公共建設方案之 LED 交通號誌節能示範計畫」採購方式相關事宜會議中,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釋疑
2
旨:
臺灣省寧園安養院委託財團法人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委託營運案件適用促參法或政府採購法之認定,及社會福利設施適用促參法之範圍釋疑
3
旨:
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時,宜採最有利標評選優良之技術服務廠商,若機關人力或專業能力不足者,建議委託民間具工程專業及實績之廠商以專案管理之方式辦理,以避免影響工程品質及效率,對機關或公眾造成損失
4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疑義
5
旨:
關於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在國際油輪市場之油輪臨租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
6
旨:
釋示「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7
旨:
關於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參與 貴部科專計畫之身分及適用條文
8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事項之例外方式處理或釋示所面臨之問題
9
旨:
關於藥品、衛材聯合招標投標須知、共同供應契約及招標品項列標原則等相關資料疑義
10
旨:
臺灣銀行總行閒置空地委託中央信託局代為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11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12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所稱限制性招標釋義
13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採購之適用範圍釋疑
14
旨:
有關藥品採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15
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所定尿液採集事務合約,適用「政府採購法」
16
旨: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提財務管理涉及金融、保險相關業務,是否屬於政府採購法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專業服務」之適用範圍
17
旨:
關於經常性採購之疑義
18
旨:
有關經常性採購及選擇性招標等政府採購法疑義
19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農業發展計畫項下委辦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之疑義
20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執行疑義
21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辦理選擇性招標補充規定
22
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遴選市庫代理銀行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23
旨: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應切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執行監督事宜
24
旨:
「研商擴大公共建設方案之 LED 交通號誌節能示範計畫」採購方式相關事宜會議中,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釋疑
25
旨:
因有機關誤引用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 1 項 4 款洽非原供應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情形,特此釋明原採購案件之得標或分包廠商方符合所謂「原供應廠商」之要件而得適用限制性招標之規定
26
旨:
經冷凍處理之「冷凍食品(肉品)」,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7 條對於「生鮮農漁產品」之修法意旨,不在其限制範圍內,故得依據同法第 18 條至第 23 條規定,選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27
旨:
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之研習活動,如其性質為訓練者,為政府採購法所稱勞務採購,應依規定擇定招標方式辦理。但派員參加校外會議及學校繳交之參展費或論文發表費,不適用之
28
旨:
機關得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涉及營造業之工程採購
29
旨:
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
30
旨:
關於聘請專人辦理課程講義之泰文譯稿工作,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31
旨:
避免因符合資格之少數廠商觀望其他廠商是否投標再決定是否投標,而形成壟斷或刻意流標之情形,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機關於必要時以密件方式個別通知不同廠商至不同處所遞送投標文件;於邀標時,廠商除可以郵遞方式遞送外,擬採專人送達方式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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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提升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案件品質,函頒機關辦理採購時,技術服務案件之招標原則、技術服務費用編列及計費原則、招標文件內容及建議明定事項、防止廠商承攬能量異常措施、廠商技術服務執行品質不佳之查核或懲戒機制
33
旨:
為避免誤用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情形,機關未來引用該款辦理限制性招標者,其原供應廠商之選擇應以原採購案件之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為限,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規定辦理公告之必要
34
旨:
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之最有利標之適用時機
35
旨: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律師委任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會議記錄
36
旨:
「勞工電影院入場券印刷」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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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疑義
38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之最有利標之適用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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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40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1 條第 4 項規定未排除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國有財產法或其他法規之適用,相關踐行程序或作業規範,應由各機關本於職權依各法規自行妥處
41
旨: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財務收支及管理,不得違背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縱因縣庫資金調度,仍不得就人事費等必要支出或其他餘款項停止收受付款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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