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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對已依法完成公開招標程序之工程,於工程進行中遇有得標廠商無法履約時,應否重新再辦理公開招標,並未規定,則在政府採購法無特別排除的情形下,若招標機關與廠商間已經由於決標而成立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自可依民法有關履行契約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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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所謂「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必係經實體上之審理,以確定本案刑罰權有無之實體判決,不及於就訴訟要件是否具備與有無違背訴訟法之規定所為之形式判決;且除單純一罪案件得以判決主文所宣示者為據外,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案件,解釋上應併就判決理由內已敘明不另為無罪之判決部分,為總括整體性之觀察判斷,定其各罪是否符合本條之規定。是對於此類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具體敘明原判決有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具體敘明該等事項,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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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2 項,於定義何謂採購法所稱之財物時,固將生鮮農漁產品除外,然並未設有排除其得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財物合併辦理採購之規定,則於適用政府採購法合併採購者,自仍應受該法之約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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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 取財物未遂罪,係指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一切事機,予以利用,施 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而詐取財物,但被害人尚未為財物之交付 而言;至若公務員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且亦不致使被害人陷於 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又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 賂罪,則以公務員就其職務上之行為,向相對人(被害人)求為給 付金錢或財物之單方意思表示,一經要求,罪即成立,不問相對人 允諾與否。兩罪均係以公務員以不法手段圖取財物為構成要件,僅 其行為人(公務員)不法圖取之原因,及被害人就行為人有無職務 上之權力認知有所不同而已。(二)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係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為成立要件。公務員就所擬 之公文為呈判或會簽,乃其職務上之層轉行為,並非自己持用該文 書對於內容有何主張,尚與行使有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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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明文保障原住民族之國策,尚無限制具原住民身分者僅得從事特定類型工作之意旨,而立法者於訂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及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時,既已充分考量「廠商規模」等事項,始訂定規範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以上之得標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 1%, 否則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業已就企業活動影響之程度,及得標廠商負擔此社會責任之能力予以衡酌,無違憲法比例原則。另該等條文已就得標廠商規模之大小、履行期間及進用比例等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從而,凡具一定規模及於標案履約期間之得標廠商,即生一體適用系爭條文之結果,尚無差別待遇情形,就此亦無違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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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採購機關原編列標單部分工程項目及說明,係依據工程實際需要之不同開挖深度,而編列不同單價之項目,致投標廠商可以上開低價方式搶標,足認招標時所設之招標文件,自有缺失,是採購機關於辦理系爭招標工程,發現招標文件內容有此缺漏,自得以招標文件內容須變更或補充為由不予決標,並可將其中不同開挖深度之工程項目予以合併,避免投標廠商再次投機,依上引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不予決標,亦屬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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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而制定;是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而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亦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次按「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亦為同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明定。另按採購法第 58 條所規定,無非在於防止低價搶標,影響工作進度及品質,明定機關對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等情形時之處理方式。易言之,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係賦予招標機關之裁量權限,而非最低標廠商得據此主張放棄得標權之法律依據。再按,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有同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第 1 款規定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 80% 之情形者,固為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所稱總標價偏低,惟並非當然即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之適用,蓋機關於此情形,仍應斟酌該個案之採購,是否具備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所定之其他要件,以決定是否踐行該條所定之限期通知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之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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