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要旨:
臺北市立美術館與員工消費合作社簽訂市有房地使用行政契約辦理為民服務,依據臺北市立美術館委託代辦為民服務之項目及盈餘處理要點之規定,合作社得逕行擇定館內適當地點設置供應站,又依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之規定,得例外以申請使用之方式辦理,無須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另對於合作社受託代辦供應紀念品等服務是否符合合作社法之部分,依合作社法之規定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消費合作社不得以物品提供或售與非社員,否則將有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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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要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辦理相關福利措施時,如人力不足,得依政府採購法委託民間單位協助執行,委託對象不視為行政機關,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權限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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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要旨: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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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要旨: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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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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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要旨: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8 條所稱「委託民間機構營運」,係營運期間民間機構具經營權,待期限屆滿始歸還政府。與政府採購法第 7 條所稱「營運管理」由民間機構代政府為營運,經營權仍歸於政府之情形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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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要旨: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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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要旨:
為落實營造業評鑑制度,檢送「定作人(監造單位)施工品質評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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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要旨:
各機關委託專門職業人員提供服務,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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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要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所稱「原有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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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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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採購之適用範圍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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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要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二項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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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要旨: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提財務管理涉及金融、保險相關業務,是否屬於政府採購法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專業服務」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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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要旨:
關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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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要旨:
各級政府與金融或其他機構訂定長、短期借款契約,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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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要旨:
關於金融商品採購及日常理財作業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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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要旨:
機關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徵收前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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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要旨:
辦理都市更新作業程序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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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要旨:
關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洽原住民辦理之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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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要旨:
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其招標文件內容不得引用本法有關救濟與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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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要旨:
臺灣糖業公司美容保養品總經銷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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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要旨:
機關非以人事經費僱用臨時人員,且訂有管理、考核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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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要旨:
重申機關辦理財物出租、變賣等收入性之招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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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要旨: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支付民間管線業者遷移費用之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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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要旨:
機關招標、審標及決標之決定,因非屬行政處分無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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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要旨:
「機關邀請專家、學者授課或演講,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及執行問題探討」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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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要旨:
機關選任民間公證人辦理租賃契約書之公證事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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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要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10.11 工程企字第 09600409760 號函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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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要旨:
函示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規定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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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要旨:
鋼鐵公司提議以其出資之氮氧化物改善設備交換電力公司提供氮氧化物減量案,是否適用適用政府採購法?需視該案是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 條第 4 項所稱「抵換」者,若是,則與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稱採購有別,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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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要旨: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係由公共基金支付或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者,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但若可歸責於機關,並其需負擔賠償時,則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修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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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要旨:
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其分為準備階段;採購、履約管理、驗收等 2 階段共計 15 種錯誤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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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要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刪除其中與政府採購法無直接相關之序號(五)限制,以免牴觸政府採購法或增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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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要旨:
法官或檢察官所行使裁量權而為尿液檢驗機構之指定者,若屬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所指之鑑定事項,並依同法為給付者,應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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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要旨:
民間企業於博物館拍攝影片時,向館方請求提供學術指導、拍攝諮詢等協助,又未使館方支付影片製作費用,且將博物館列入製作群中,並以部分收入回饋博物館,則無政府採購法第 2 條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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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要旨:
美國國會圖書館所公告收取之掃瞄規費,應非規費法所指之行政規費或使用規費;另採限制性招標之採購作業,若其報價無減價之空間者,應可依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而為決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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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要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公開競價市場購得財物,得將相關文件簽會授權核可後,即視同完成議價及決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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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要旨:
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之研習活動,如其性質為訓練者,為政府採購法所稱勞務採購,應依規定擇定招標方式辦理。但派員參加校外會議及學校繳交之參展費或論文發表費,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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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要旨:
訂定招標、開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驗收及處理異議等階段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及檢查表,機關得視其業務性質做彈性調整,但須符合法令並達成控制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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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要旨:
政府採購法所稱之勞務採購依該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係指專業服務、資訊服務、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等;僅辦理具通信性質文件郵遞服務之機關,其性質即屬上開條文所稱之勞務採購,得適用該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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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要旨:
為發揮工程效益及降低營運風險,機關參與標售採購及興辦公共工程,事前應編列預算,並針對計畫可行性及成本效益進行評估,使作業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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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要旨:
超商向民眾推出圖書寄還收費服務,係讀者與超商間之勞務委任關係,與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稱採購迥異。但以圖書館未規定超商應為其處理相關工作,並支付手續費給超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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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要旨: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具有償委任性質,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7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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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所稱「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係指政府規劃或核准之建設,開放廠商自籌資金興建、營運,自不特定之第三人收取費用維持營運,並自負盈虧。如營運有向機關收取費用,則屬機關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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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要旨:
有關受理訴願機關、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依法律規定囑託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者為鑑定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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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要旨:
為利機關採用合宜作業方式辦理委託社會福利服務採購,爰研訂「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採購作業手冊」,供各機關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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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要旨:
國公有房舍屋頂出租設置太陽光電,如機關係依租賃契約收取租金,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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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要旨:
公立大專院校非政府採購法所稱「公務機關」;公立醫療機構之組織法律各有不同,是否為政府機關,視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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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要旨:
參加「SNQ 國家品質標章」認證或「TQF 台灣優良食品標章」驗證所繳交之相關申請費用,其性質非有償對價取得勞務或財物,與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稱採購有別,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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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要旨:
機關承受法院未能拍定之動產或不動產,就拍賣物之底價訂定等程序,應依強制執行法承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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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要旨:
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 5 點辦理之採購案件,非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所稱勞務採購;地方政府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依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無其他法律規定時,始適用該法第二、三章所定招標、決標及評選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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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要旨:
國有(或公有)財產之處分及利用,屬廠商出資與機關合作共負盈虧之型態者,就國有及地方所有財產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或自治法規已定有處分或利用規定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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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要旨:
函釋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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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要旨:
主辦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等採購案之機關為編製施工規範時,應依個案需求量身訂製相關工程技術規範,且落實設計書圖審查機制應,避免日後履約爭議等問題;又受託之技術服務廠商為採購案時,應避免有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不當限制競爭或不法綁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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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要旨:
政府採購法之採購行為,應限於該法所定之採購行為,如屬市有房地出租收取租金,以供承租廠商設置自動販賣機具,與前揭行為類型未符,雖投標須知敘明參照政府採購法辦理,仍非謂該案即屬該法所稱採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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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要旨:
檢送「研商辦理委託服務或經營管理之法源依據」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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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要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及行政院工程會歷年釋示彙整之「適用政府採購法原則分析」,以避免機關辦理各式採購案件法規誤用而致生違法或遭監督機關質疑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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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要旨:
集中採購「電腦設備用品」共同供應契約案業已簽約,可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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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要旨:
各級政府與金融或其他機構訂定長、短期借款契約,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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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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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要旨:
機關報廢財產變賣案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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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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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要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中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之關連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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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要旨:
關於行政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是否屬「行政契約」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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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要旨:
執行業務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後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政見參加投標罪,自應依相關規定處罰。至於處罰後得否再依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裁處行政罰乙節,應視相對人及行為是否皆為同一而定。若均為同一,則不應再依營造業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罰鍰,但仍得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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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要旨:
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是否公開,依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及其立法意旨,本於職權決定。縱採購機關決定不予公開,該預算仍非秘密預算,除有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該預算尚非依法不應公開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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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要旨:
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及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等規定,有關追繳押標金事件,採購機關於請求權時效內行使權利、作成限期繳納行政處分後,廠商屆期未履行時,後續應適用行政執行法所定執行期間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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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要旨:
有關海洋保育署「臺灣海域垂釣資源暨海釣產業結構調查計畫」等服務,得否不辦理招標,而以行政協助方式委託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以訂定行政契約書方式執行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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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要旨:
關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機關有違反法令之責任,致造成廠商損失,可否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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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要旨:
為鼓勵企業設置托兒設施,修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度補助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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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要旨:
各機關為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得以契約定期聘用專業或技術人員,對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勞工委員會已共同研擬積極性政府勞務採購規範,加以保障各機關於採購契約中約聘僱人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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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要旨:
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會計人員是否需對招標方式負事前審核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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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要旨:
各機關將政府公共財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出售其所得應否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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