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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有關「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發布後,適用法規及執行疑義乙案
2
旨:
函釋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一條第二項「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3
旨:
訂定「雲林縣政府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契約書」
4
旨:
臺灣省寧園安養院委託財團法人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委託營運案件適用促參法或政府採購法之認定,及社會福利設施適用促參法之範圍釋疑
5
旨:
行政院研提「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經立法院審查通過,為解決國經經濟風暴影響,將於 98-100 年間投入 5000 億來增加國內經濟活動性,因此訂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方案」以期能加強工程之效率進而有效的活絡市場
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疑義
7
旨:
政府機關辦理高空煙火採購事宜,得標者除依契約執行外,亦應符合高空煙火輸入及販賣許可辦法有關高空煙火之販賣申請人及販賣對象之規定
8
旨:
釋示「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9
旨:
臺灣銀行總行閒置空地委託中央信託局代為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10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所稱限制性招標釋義
11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所稱採購之適用範圍釋疑
12
旨:
辦理各項疫苗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
13
旨:
有關藥品採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14
旨: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所定尿液採集事務合約,適用「政府採購法」
15
旨: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提財務管理涉及金融、保險相關業務,是否屬於政府採購法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專業服務」之適用範圍
16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農業發展計畫項下委辦計畫,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之疑義
17
旨:
關於台北市政府遴選市庫代理銀行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18
旨: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應切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執行監督事宜
19
旨:
因有機關誤引用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 1 項 4 款洽非原供應廠商辦理限制性招標之情形,特此釋明原採購案件之得標或分包廠商方符合所謂「原供應廠商」之要件而得適用限制性招標之規定
20
旨:
經冷凍處理之「冷凍食品(肉品)」,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7 條對於「生鮮農漁產品」之修法意旨,不在其限制範圍內,故得依據同法第 18 條至第 23 條規定,選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
21
旨: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原有採購」,未侷限於原採購機關辦理者,如屬「原有採購」之使用、接管機關,對其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等情形,得經簽報授權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
22
旨:
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最有利標決標及限制性招標,均為能有效的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為期能更善用此二種方式辦理採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招開座談會而為宣導及說明
23
旨:
公立學校派員參加校外單位辦理之研習活動,如其性質為訓練者,為政府採購法所稱勞務採購,應依規定擇定招標方式辦理。但派員參加校外會議及學校繳交之參展費或論文發表費,不適用之
24
旨:
機關得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涉及營造業之工程採購
25
旨:
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
26
旨:
關於聘請專人辦理課程講義之泰文譯稿工作,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27
旨:
為避免誤用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4 款情形,機關未來引用該款辦理限制性招標者,其原供應廠商之選擇應以原採購案件之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為限,無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規定辦理公告之必要
28
旨: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律師委任案之執行現況及問題探討」會議記錄
29
旨:
函釋古蹟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一條第二項「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30
旨:
機關辦理採購工程招標案如流標或廢標,於重行招標前應檢討原因,其屬預算不足或設計浪費者,不宜勉強再行招標;如受限於預算而減項招標,應不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如有多次流標或廢標之情形,亦應檢討其原因
31
旨:
「勞工電影院入場券印刷」採購,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32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第十條疑義
33
旨:
進口軍用物品申請退還已納營業稅之作業規定
34
旨:
核釋財產保險業於經營招標等業務時,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相關規範
35
旨:
核釋財產保險業經營得以取具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取代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要保書簽章之業務種類
36
旨: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1 條第 4 項規定未排除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國有財產法或其他法規之適用,相關踐行程序或作業規範,應由各機關本於職權依各法規自行妥處
37
旨:
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如係在採購辦法規範下者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反之,從依法行政原則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與政府採購法第 3 條規定觀之,則仍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38
旨:
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如係在採購辦法規範下者始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反之,從依法行政原則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與政府採購法第 3 條規定觀之,則仍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惟因考量現行法令有未週延之處,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已加速研擬修訂「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及其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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