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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國產品,並僅允許國內廠商投標 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
2
旨:
有關辦理之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招標疑義
3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
4
旨:
檢送本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研商本會研擬之「機關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採購注意事項」 (草案) 會議紀錄
5
旨:
檢送「研商業界要求機關辦理採購應優先以正字標記作為規格標示,排除使用同等品,以推動正字標記政策之可行性會議紀錄」
6
旨:
各機關如於招標文件訂明採購我國廠商開發之資訊產品及服務,與政府採購法尚無違誤
7
旨:
有關建議各級政府單位辦理公共工程及各項採購優先採用「正字標記國貨」案
8
旨:
為避免因流、廢標而影響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效率及工程進度,特訂頒因應物價上漲提升工程採購招標決標效率措施一覽表
9
旨:
機關辦理採購,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政府採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10
旨:
因我國可望於 98 年上半年加入 GPA,對於即將適用 GPA 之機關,有必要預先瞭解相關規定,故檢送「GPA 適用機關辦理採購注意事項」供參
11
旨: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目前僅開放我國廠商及產品投標,即使未來通過申請加入 GPA 後,仍應就未適用 GPA 案件採購國產品,如廠商對機關辦理採購,認有違反法令,得依採購法第 6 章規定辦理異議、申訴
12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採購資訊系統新增「政府採購標案預告」功能,故各機關得使用該系統新增功能,預告未來擬公告招標案件之資訊,並請配合說明事項辦理
13
旨:
因應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預估於 98 年 7 月 9 日對我國生效,各適用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應盡速於生效日期前辦理完畢,以避免生效後適用政府採購協定須修改招標文件等情事
14
旨:
機關可利用「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進行招標案件資訊的預告作業,以利廠商隨時掌握採購案最新動態預作準備,另相關預告作業及系統功能,請參照說明辦理
15
旨:
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案件,其廠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具備履行契約之能力,至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得就實際需要另定之,另招標文件所載外幣金額以招標文件所載之匯率折算
16
旨:
WTO 秘書長於 98.06.30 信函說明,我國自 98.07.15 日起開始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 ,各招標機關對於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欄位,應選填為「是」
17
旨:
大陸廠商如欲承攬國內公共工程者,其因須於臺灣地區內為履約地點,但因「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內並無明定陸資投資及設營造廠商之規定,因此尚無法參與投標
18
旨:
大陸地區廠商、財物或勞務得否參與我國政府採購,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為前提,大陸地區廠商如欲承攬我國公共工程,應依相關法令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並取得我國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始得參與;各機關之採購標的,如屬得由大陸地區輸入至台灣地區之品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提供該等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參與投標;至於大陸地區人士屬建築師、技師、律師或會計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因不開放其參與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考試,故無法提供我國技術服務或專業服務之勞務採購
19
旨:
我國加入 GPA 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其主要範圍為中央、地方及其他機關辦理一定採購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並對於不適用 GPA 之採購案,採取優先採購國產品措施
20
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我國機關辦理適用 GPA 之採購,應遵循 GPA 規定,而若非為適用 GPA 者,應照「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21
旨:
外國廠商參與機關採購,應依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之規定辦理。我國加入 GPA 開放之政府工程採購市場,並非全面開放,對於不適用 GPA 之工程採購案,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僅允許我國廠商投標,優先採購國產品
22
旨:
機關辦理涉及陸資企業參與之採購,應依中華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或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處理。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大陸地區廠商,得限制其參與;依中華民國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法律設定登記之外國陸資廠商,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依中華民國法律設定登記之我國陸資廠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其參與
23
旨:
修正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增列網路招標公告、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可縮短等標期 5 日,並自 103 年 4 月 6 日生效
24
旨:
臺星雙方依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內容,除已納入 WTO 政府採購協定之機關外,相互擴大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並調降適用門檻金額,自 103 年 4 月 19 日生效
25
旨: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 2015 年至 2016 年依新臺幣換算結果
26
旨: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 2015 年至 2016 年依新臺幣換算結果
27
旨:
各法律所定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28
旨:
我國參與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其門檻金額換算結果
29
旨: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 2019 年至 2020 年換算結果
30
旨: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 2019 年至 2020 年換算結果
31
旨:
機關辦理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採購之注意事項
32
旨:
機關辦理禮品或紀念品採購優先採購國產品之相關規定
33
旨: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對國內經濟及產業造成之影響,請各機關優先向我國內廠商辦理採購,以強化國內消費及投資,減緩疫情之衝擊
34
旨:
我國參與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 2021~2022 年門檻金額之調整結果
35
旨: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政府採購章門檻金額 2021~2022 年換算新臺幣結果如附件
36
旨: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採購標的認不宜使用大陸地區產品項目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17 條及相關規定確實訂定招標文件,以確保國家或資訊安全及採購品質
37
旨: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依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廠商代表人之犯罪紀錄」為廠商資格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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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基於地緣政治,強化產業供應鏈韌性,促進國內經濟發展等,鼓勵機關採購平面印刷用版材時優先採購國產品;因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或協定,故於招標文件可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39
旨:
建議優先採用「正字標記國貨」辦理各機關各項公共工程
40
旨:
有關政府公共工程以及各國營事業機構之採購案及工程案,除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國內未生產、競爭力不足、價格高、規格不符合需求、國內生產技術未臻成熟需仰賴進口…等情形之外,均應得優先採用國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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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開放陸資投資公共建設,目前第一階段僅先開放民用航空站及其設施、港埠及其設施,以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等 11 項,且限於非承攬部分並須遵循「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規定,至於 BOT 公共建設仍須由國內具有中華民國證照之建築師或專業技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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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港澳地區廠商」來台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應視同「大陸地區廠商」或「外國廠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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