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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修正「澎湖縣政府補助鄉市公所設備購置及活動計畫審查標準及程序作業要點」部分條文
2
旨:
有關技師執業登記相關疑義
3
旨:
訂定「內政部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4
旨:
為提升所屬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管理水準,成立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訂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防災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5
旨:
關於「協商各部會政府科技專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
6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事項之例外方式處理或釋示所面臨之問題
7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疑義
8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
9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首長」之涵蓋範圍疑義
10
旨:
檢送修正後之「投標廠商聲明書」,以供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時審核投標廠商之合法情形
11
旨:
關於地方首長選舉當選就職後,原於新任首長就職前已得標廠商之負責人為新任首長胞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之疑義
12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稱「承辦、兼辦採購人員」之定義範圍及其他相關執行疑義
13
旨: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部分內容,增列投標廠商應查詢其是否屬政府採購法所稱拒絕往來廠商之項目
14
旨:
政府機關辦理採購之人員應遵守倫理準則,不得收受賄賂、回扣及接受招待、關說等不正利益,並符合相關保密、迴避及採購程序等規定
15
旨:
立法院於審查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時所作之通案決議,如可認為預算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法定預算之附加條件,則具有法律拘束力
16
旨:
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所成立評選委員會之遴選評選委員作業,臺北市政府共計提出顧問、會員為投標廠商者之辭職或解聘及其支薪等 6 點疑問
17
旨:
配合「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不允許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之規定,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18
旨: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19
旨:
機關辦理採購稽核業務時,為確實發揮稽核功能,達到營造優質採購作業環境,有關配置人力、獎勵措施、最有利標使用、有無違反法令、通案缺失彙整及專業訓練等部分,參考本函說明事項辦理
20
旨: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同財共居親屬」是否包含同居人,如同居人與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之採購人員具有民法上血親或姻親關係,則符本條要件
21
旨:
訂定「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暨「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作業注意事項」
22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所稱承辦採購人員及監辦採購人員應參照工程會工程企字第 09500420310 號函,而同法有關離職人員處理與職務有關之事務,應自行查察
23
旨:
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因應政府採購協定及國內外廠商參與投標之從寬認定及一致性,並避免文字爭議而修正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臺北市政府亦修正「臺北市政府投標須知範本」之附錄二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24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設置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廉政肅貪中心作業規定」
25
發文字號:
旨:
關於財政部指派公職人員擔任公司之公股董監事,該公司即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關係人,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之規定也應依法申報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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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競合適用疑義
27
旨:
有關公產管理主管人員及採購主管人員之定義,及其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之適用範圍
28
旨:
訂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督導會報工程協助審查及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29
旨:
承詢於縣府技士離職後至民間公司任職等相關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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