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上訴人簽訂系爭工程契約書時,既不知悉系爭投標須知所載之「預算程序」是否通過,自無意於簽立系爭工程契約時,「合意排除」投標須知記載:「本案預算程序尚在..未奉審核通過時,本案取消並無息退還得標廠商之押標金」文字之適用至明。申言之,系爭投標須知所載::「本案預算程序尚在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九二一重建會)審核中,若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奉審核通過時,本案取消並無息退還得標廠商之押標金」,依系爭工程契約書第一條規定(見原審卷第七頁),應屬系爭工程契約書之一部分,並有解除條件之效力至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