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08071人
1
旨:
機關於報紙刊登廣告,得否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乙案
2
旨:
有關「預算金額」如何認定疑義
3
旨:
機關辦理採購係按「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4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條之疑義
5
旨:
就政府採購法有關預算金額之認定釋疑
6
旨:
關於經常性採購之疑義
7
旨:
有關認定屬不同標的、供應地區之採購疑義
8
旨:
檢送「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9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10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中,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
11
旨:
檢送「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其分為準備階段;採購、履約管理、驗收等 2 階段共計 15 種錯誤態樣
12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刪除其中政府採購法第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
13
旨:
有關機關辦理「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適用範圍之補充說明
14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減少或防止因採購所發生之缺失及弊端,將召開「提升公共建設品質及效率具體作法座談會」而為宣導,其會議簡報共詳列審慎評估可行性,不貿然採購,以撙節公帑等 9 項防範採購缺失策略
15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核監督後之機關應注意事項,分為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等 12 種共 22 項注意事項及其所涉之相關法令
16
旨:
檢送臺北縣政府工程採複數決標辦理原則及工程採複數決標投標須知範本
17
旨:
修正臺北縣政府制定之「工程採複數決標投標須知範本」
18
旨:
本案對無權占用市有土地者,委任律師以訴訟方式請求返還,因訴訟當事人、訴訟標的或訴之聲明不同而非同一訴訟事件,應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所稱之「不同標的」,故應與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規定無違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