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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政府採購法實施後,臺北市政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監辦理法及招標辦法請比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訂之相關規定辦理
2
旨:
函頒「高雄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要點」乙案
3
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
4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事項之例外方式處理或釋示所面臨之問題
5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暫以新台幣二百萬元行之,並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復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6
旨:
關於代辦採購業務之代辦主 (會) 計單位
7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其召開評選委員會議,如不涉及洽廠商說明、減價、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事項,而係委員會本身內部會議,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十三條關於監辦之規定
8
旨:
修正「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9
旨:
有關「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所稱有關單位之執行疑義
10
旨:
機關內未設稽核單位,機關首長指定人員會同監辦,不應重複指定主 (會 ) 計單位人員
11
旨: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之執行疑義
12
旨:
各機關因海棠颱風造成水災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13
旨:
關於地方首長選舉當選就職後,原於新任首長就職前已得標廠商之負責人為新任首長胞兄,其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之疑義
14
旨:
關於建議調高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一事,因鑑於大部分機關認為現行公告金額訂為新台幣 100 萬元尚無不妥適之情形,故目前決定不予調整
15
旨:
為提升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之工程效率,訂有「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 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等 4 項範例及相關措施
16
旨:
檢送「異質採購最低標錯誤行為態樣」,計有招標準備作業等 3 類共 1 6 項錯誤之態樣,並可依據評分方式及價格競爭,而發揮最低決標方式之降低金額功能
17
旨:
有關審計部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政府採購缺失,共有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漏未報請上級機關監辦等 8 項缺失
18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作業流程」,適用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限制性招標遴選技術服務廠商之技術服務案件
19
旨: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之案件,其決標程序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2 條及第 13 條之監辦,得通知其他未得標廠商到場減價,並註明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20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定有明文,其減價之金額無須訂定底價,與限制性招標之議價程序有異
21
旨:
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準用準用最有利標辦理廠商評選,議價階段不訂底價之執行疑義
22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疑義
23
旨:
為避免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發生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情形,特將各種可能發生之違失情形臚列如「選擇性招標錯誤行為態樣」,各機關勿犯相同錯誤
24
旨:
為加強機關內部控制及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等原則,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9 條第 5 項規定,洽訂約廠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得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12、13 條監辦規定,由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25
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並自 112.01.01 生效
26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稽核監督後之機關應注意事項,分為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等 12 種共 22 項注意事項及其所涉之相關法令
27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99 年第 3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應行留意事項,包括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審標程序、評選作業、底價訂定、決標程序、契約變更及驗收作業等事項
28
旨: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各機關學校及機構於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事項時,應遵循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29
旨: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開標前已通知主計單位派員監辦,惟其仍不派員辦理監標疑義
30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99.03.23 召開之「研商審計部調查各級政府辦理採購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暨上級機關權責實施情形」會議記錄,其中有關電腦資訊系統提醒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31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已彙整 98 年第 2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主要缺失情形,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參考留意所列事項,以避免缺失
32
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辦理之評選會,是否為招標之一環,會計人員是否須監辦
33
旨: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 3 條所稱「主(會)計單位」,係指機關編設之主(會)計單位及未設有該等單位而負責會計事務人員,與同條所稱「有關單位」僅指機關內職司政風、監查、督察、檢核或稽核等單位有異
34
旨:
為加強辦理採購經費報支控管機制,以防杜公款支付違失之發生,會計人員不得經辦採購、出納及財產管理等業務,且為免經費重複報支,公款支付前須再次確認是否已請領或支付
35
旨: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開標前已通知主計單位派員監辦,惟其仍不派員辦理監標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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