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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原則」,並檢送「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除名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2
旨:
為免機關辦理採購弊端,評選委員評選作業時應注意「評選委員須知」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相關規定
3
旨:
關於廠商人員辦理「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事項如說明
4
旨:
函示機關工程採購案辦理工程款支付事項規定
5
旨:
函復就行政院公共工程會 96.12.07 工程企字第 09600498900 號函說明三內容提具聲復理由案
6
旨:
為改善採購評選委員須知之作業方式不一,委員是否知悉內容,尚未建立確認機制此等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採購時之共通性缺失,請各機關於評選前提醒評選委員注意「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內容
7
旨:
政府機關擇定採購決標廠商,應按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為適當之決定,不得有受賄或索取回扣之情事,如因之觸犯刑事法令,則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2 條之適用
8
旨:
採購人員,係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故若機關業務單位承辦人係為前述辦理採購事項之人員,即適用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範
9
旨:
為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修正相關採購規定,以提升機關辦理採購效率,並仍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責任,以維護公共工程品質,其採購人員亦應遵守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規定
10
旨: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係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11
發文字號: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112 條授權,所訂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其內包含,不具直接相關和具直接相關,其中,具直接相關者是否有符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公務員執行職務,應為個案判斷
12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未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採購時,可否適用相關法令予以懲處或處罰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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