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326918人
1
旨:
下列場所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採購文件保存之場所」
2
旨:
有關監造人員是否需全程在場監造疑義
3
旨:
有關公共工程之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執行疑義
4
旨:
機關辦理採購全部流程之招標等,應依「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5
旨:
關於招標文件所規範廠商需檢送樣品投標,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6
旨:
臺北市政府重申各機關為採購業務時,應確實執行採購檢核作業階段採購作業,避免發生採購重要缺失,若發現未確實辦理並致採購違失時,應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置,以提升採購品質
7
旨:
檢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暨行政執行處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