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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下列場所為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規定「採購文件保存之場所」
2
旨:
機關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外,不分其屬國內或國外採購,仍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須繳納上開押標金、保證金
3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4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中,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
5
旨:
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未依政府採購法第 106 條規定,將其招標或資格審查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於駐在地政府或民間廣泛使用之採購資訊網路,並公開於主管機關及該駐國外機構之資訊網路
6
旨:
有關機關辦理「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適用範圍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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