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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各機關緊急辦理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有關之各種採購
2
旨:
「河道搶險搶通復舊及有價土石處理原則」
3
旨:
有關租用機具參與救災工作發生意外補助事宜一案
4
旨:
關於「協商各部會政府科技專案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
5
旨:
關於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參與 貴部科專計畫之身分及適用條文
6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之適用疑義
7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及「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適用疑義
8
旨:
釋示有關政府採購法職權委任之疑義
9
旨:
非公務機關,辦理研究計畫委託作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10
旨:
各機關辦理與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集集大地震有關之採購
11
旨:
各機關辦理九二一震災之各種災後重建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
12
旨:
為辦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所需隔離衣」之採購,茲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規定
13
旨:
各機關緊急辦理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 (SARS) 有關之各種採購
14
旨:
檢送「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
15
旨:
各機關因敏督利颱風造成水災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16
旨:
各機關因海棠颱風造成水災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17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
18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中,政府採購法第 56 條第 3 項採「逐案核准」之執行方式
19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 22、105 條規定之緊急採購,如採限制性招標者,應依該法施行細則第 23-1 條規定,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20
旨:
為提昇採購效率,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遇未達公告金額或需緊急處置之工程採購、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等情形,請參照說明事項配合辦理相關採購作業
21
旨:
因颱風造成災害致無法適時辦理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經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以比價方式者得邀請優良廠商進行比價,如人民遭遇緊急危難,則依政府採購法、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及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等規定辦理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22
旨:
因應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應由原住民承包,並對身心障礙或原住民之災民所提供之非營利勞務採限制性招標,且應鼓勵得標廠商優先僱用當地災民
23
旨:
為加速推動災害復建工作,並確保工程執行順遂,避免缺失重複發生,請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災害復建工程採購招標、決標作業;注意災害復建工程之時效性,妥適控管發包及完工期程,並強化災害復建工程之規劃及設計作業,審慎檢討災害成因
24
旨:
為提升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之工程效率,訂有「莫拉克颱風災後工程採購及諮詢機制」、「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 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等 4 項範例及相關措施
25
旨: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係由公共基金支付或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者,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但若可歸責於機關,並其需負擔賠償時,則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修繕作業
26
旨:
限制性招標可依政府採購法第 22、105 條規定而為辦理,如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而無法公開或為選擇性之招標程序時,並有迫切須要為採購情形及對人民之生命健康有緊急危害,須及時處置之採購者為是
27
旨:
機關辦理災後之復建工程,若非屬急迫性顯著者,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1 05 條規定來判斷辦理之依據,非謂可逕以採購作業時間不足而採限制性招標處理
28
旨: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如屬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得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如屬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則得採限制性招標、比價方式、最低標決標及最有利標等方式辦理
29
旨:
修正「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刪除其中政府採購法第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
30
旨:
有關審計部 98 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政府採購缺失,共有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漏未報請上級機關監辦等 8 項缺失
31
旨:
因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或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機關得就個案採行緊急採購機制
32
旨:
因應尼伯特颱風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請就個案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緊急採購機制妥處
33
旨:
因應天然災害需緊急處置之採購,機關已訂有開口契約者,可於契約金額上限內立即洽廠商依契約履行。災情大,廠商未能依機關需求及時履約者,仍得以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
34
旨:
訂定「0206 花蓮震災」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
35
旨:
為解決砂石及預拌混凝土供需問題及價格不合理上漲,機關於必要時得採自行購料等採購策略因應措施
36
旨:
公立大專院校非政府採購法所稱「公務機關」;公立醫療機構之組織法律各有不同,是否為政府機關,視情況而定
37
旨:
機關需緊急辦理與 2019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關之各項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等規定儘速妥處
38
旨:
針對突發性災害,為加速災後重建工作,機關得採設計與工程同步進行之方式執行,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39
旨:
對於機關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者,於契約金額上限內立即洽廠商依契約履行;如因災情較大致訂約廠商未能依機關需求及時履約者,縱使開口契約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105 條第 1 項第 2 款等規定之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
40
旨:
為加速推動災害復健工作,並確保工程執行順遂,避免缺失重複發生,審計部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其調查各級政府 95 至 96 年度公告金額以上災害復建工程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方式辦理採購案件之結果,督促各機關注意災害復建工程之時效性、強化災害復建工程之規劃與設計作業及依法辦理災害復建工程等事宜
41
旨:
為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各機關學校及機構於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事項時,應遵循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42
旨:
台北市建設局九十至九十一年度上半年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委由石○營造等公司辦理之各項搶修及復建工程,經本處依法派員調查,據報核有應請貴府研議辦理事項
43
旨:
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雖未具事業性質,但其執行之業務如偏遠醫療、國際醫療等,均為公務機關之性質,因此,雖非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規定之「公營事業」,但應仍符合政府採購法立法意旨之廣義「政府機關」
44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已彙整 98 年第 2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主要缺失情形,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參考留意所列事項,以避免缺失
4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136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區別,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又現行司法實務判決見解,多基於補助款契約約定與行政機關相關補助作業要點所定內容相契合,補助款發放條件亦皆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行政機關核准後,兩造始簽訂該契約,後續補助契約可視為該核准行政處分執行行為,兩者應整體觀察而視為一個公法法律關係行為,個案上曾認為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應屬公法上爭訟事件。行政機關就補助民間團體本於權責認定性質,具體個案如有爭訟者,仍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46
旨:
請求釋示災害防救法第 47 條所稱「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之意義
47
旨:
災害發生後進行緊急搶修之開口合約工程,應以契約書所載開工日期作為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期限
48
旨:
關於依政府採購法需緊急處置之採購相關規定辦理之營建工程,營建業主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指定期限內完成申報繳費作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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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機關清理家戶以外之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除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方式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外,能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以訂約方式辦理疑義
50
旨:
修訂「重大天然災害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審計手續處理要點」
51
旨:
各機關應確實依規定辦理原住民地區採購作業,並釐清小額採購及全部或部分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採購,是否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且應研訂相關採購之最有利標決標之分階段作業方式,及整合相關作業資訊置於網站查詢專區
52
旨:
檢送「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執行應行注意事項」
53
旨:
公元兩千年資訊年序危機簡化經費會計審計手續處理要點停止適用
54
發文字號:
旨:
公務機關間財務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採購案件,得否以受託機關所出具之領據辦理經費報支
55
旨:
台北市建設局九十至九十一年度上半年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委由石○營造等公司辦理之各項搶修及復建工程,經本處依法派員調查,據報核有應請貴府研議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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