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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辦理,公布第九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名單,得獎廠商於 1 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
2
旨: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3
旨:
訂定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 (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1.03.06(91) 工程企字第 91008667 號函 停止適用)
4
旨:
為落實公共工程之勞工安全衛生,各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其成果應含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圖說,並據以納入工程契約予以量化計價
5
旨:
技師、建築師辦理公共工程之規劃有違綁標限制者,應各依政府採購法、技師法、建築師法為技師懲戒及建築師懲戒或作為違反法令及程序之依據
6
旨:
檢送「工程品質常見缺失案例」乙份
7
旨:
將「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九點獎勵規定,納入工程招標文件
8
旨:
公共工程採購招標文件內應明訂鋼管施工架之安全衛生設施規定
9
旨:
為鼓勵機關重視公共工程設計、加強查核及簡化複評作業,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
10
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有關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
11
旨:
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等,並自即日起施行
12
旨:
修正「高雄市政府工程品質查核作業規定」
13
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機關辦理採購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罝,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辦理
14
旨:
關於投標廠商之押標金本票連號乙案,其處理方式之說明
15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對廠商之通知應載明事項
16
旨:
「農村社區景觀及產業環境改善工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昇○營造有限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乙案
17
旨: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及致本會函稿格式各乙式
18
旨:
「省道一號線屏東市和生路地下道機房設備更新工程」,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擬對得標廠商所為之處置,其對本會通知函、網路傳輸及對廠商通知函之廠商名稱不一致一案
19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程序似有未恰,請依說明查察
20
旨:
修正「採購契約要項」部分規定
21
旨: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
22
旨:
各機關自即日起應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
23
旨:
各機關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時應注意事項
24
旨: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與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適用疑義
25
旨:
廠商之課長職等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4 項之罪,是否有同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之適用
26
旨:
機關辦理採購有重行招標情形之相關規範
27
旨:
為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瞭解該管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情形,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請就該廠商類別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28
旨:
機關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通知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執行疑義
29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修正
30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注意不得有故意擇期刊登,以不利於該廠商參與特定採購為目的之意圖
31
旨:
有關公營事業民營化後,已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之規定,其委託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定情事,仍不得依此程序辦理
32
旨:
行政罰係基於維持一般行政秩序,對違反者所為具公權力之制裁,故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之規定,與行政罰尚屬有別,其性質非屬行政罰法第 2 條所稱行政罰,不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規定
33
旨:
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部分內容,增列投標廠商應查詢其是否屬政府採購法所稱拒絕往來廠商之項目
34
旨:
機關辦理採購已納入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為其招標文件,且要求廠商聲明者,遇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及關係人參與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採購之處理方式
35
旨:
96.01.22 工程企字第 09600028830 號令規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與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符,爾後機關採購案辦理重行招標,原廠商是否具備投標廠商資格相關疑義,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36
旨: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未依第 102 條刊登於公報前,原終止廠商如再次進行投標而得標者,該招標機關得於招標契約上依同法第 6 條之規定,自行寫明雙方權利義務之關係
37
旨:
機關處理廠商提出異議結果時,應教示救濟方式、期間及受理機關,若無則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因此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前段規定,不包括同條第 2 項機關怠為異議處理
38
旨:
共同投標廠商若於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所定期間內,被他公司合併者,其原共同投標廠商若欲由該他人繼受此權利義務時,機關依法可得以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規定拒絕之
39
旨: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12.29 日所召開之「會商監察院糾正嘉義縣溪口鄉公所案後續辦理情形」,因解散並清算完結之公司,其法人人格已消滅,應無可能為押標金追繳、損失賠償、刊登拒絕廠商等行為
40
旨:
得標廠商因故未能履行契約,機關另以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為履約之對象者,若嗣後受他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刊登為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之對象時,後續之變更議價動作仍受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限制
41
旨:
公營事業對勞工之安全衛生管理,如勞委會所定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已有納入採購法相關措施,而對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經費之編列及支用亦有規範,應不生有低價搶標而使履約品質有影響之結果
42
旨:
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發布修正之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自即日生效
43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 條規定,機關欲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和異議處理結果者,應通知廠商,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09-1 條為必要之附記
44
旨:
廠商因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而為名稱暨負責人變更並其事業主未有變更者,應不影響該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之規定,但機關宜於公告附加說明廠商之前廠商名稱
45
旨:
承包政府採購之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應自行履行工程契約,不得轉包,機關如發現廠商有轉包行為,得解除、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及要求損害賠償,並將違法轉包廠商列入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黑名單
46
旨:
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並自 100 年 8 月 22 日生效
47
旨:
準用,係指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之,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援用者,得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所定廠商請求償付申訴規費之規定,與第 75 條及第 76 條所適用之情形雖有別,仍得予以準用,並循行政訴訟解決
48
旨: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經提起訴訟後,因涉及公益而不得成立訴訟上和解。法院僅須就有無違背法令及有無註銷情形予以審理。且機關與廠商就私權爭議成立民事上和解,並無拘束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作成異議處理結果之效力
49
旨:
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之行為,屬公法事件,其通知適用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50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通知廠商,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所定 3 年裁處權時效之情形,仍應就採購個案情狀及要件綜合判斷,並自 95 年 2 月 5 日行政罰法施行日起適用
51
旨:
廠商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一審為無罪判決,二審變更為有罪,且符合第 101 條其他款次規定者,仍依為通知並為必要註記;不符合者,因舉輕以明重,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應包含經有罪判決之情形
52
旨:
機關辦理採購者,若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應由採購機關執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53
旨: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應通知廠商並刊登公報之違法情形,縱已變更商號名稱或負責人,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商號,不擴及其負責人
54
旨:
機關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為避免廠商以虛設名義投標而製造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影響採購秩序,請各機關於開標前查證就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投標廠商外標封所載廠商名稱
55
旨:
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各款但書規定應註銷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拒絕往來廠商之情事,機關應儘速於政府電子採購網辦理註銷作業
56
旨:
政府採購法第 99 條規定適用本法之範圍,限於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不適用同法第 101 條至 103 條之規定
57
旨: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請將對於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而遭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情形納入評選考量
58
旨:
機關得善用採購審查小組機制快速解決採購履約爭議,無需依循調解、仲裁或訴訟等履約爭議處理方式處理
59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規定通知廠商陳述意見函、通知函、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
60
旨:
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3 項規定之適用原則
61
旨:
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情形,機關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處權時效起算時點執行疑義
62
旨:
機關辦理採購於審標期間,發現廠商屬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將該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認定為不合格廠商後,不因嗣後停權期間屆滿而恢復為合格廠商
63
旨:
為避免違法或違約廠商利用機關於通知後、尚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64
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認定情形之說明
65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停權效果及於「全國所有機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其效果僅限於「受該廠商影響之機關」
66
旨: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發現投標廠商疑有借牌圍標行為時之處理方式
67
旨:
檢送招標機關所為之異議處理未附記得為申訴及申訴期間之教示內容,有無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之疑義
68
旨:
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規定,頒發第八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名單
69
旨:
依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 9 點之規定辦理,公布第 12 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名單,入圍廠商自 102.1.1 起半年內,得獎廠商自同日起一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
70
旨:
機關辦理採購於履約過程中,得標廠商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等專業承攬能力不足致進度延宕等情事,應確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列為拒絕往來廠商之通知,以避免持續危害其他公共工程品質
71
旨:
機關辦理未符「巨額」或「特殊」條件之工程採購,於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時,為保障公共工程採購品質,應視實際需要及採購特性,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訂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72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99 年第 3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應行留意事項,包括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開標程序、審標程序、評選作業、底價訂定、決標程序、契約變更及驗收作業等事項
73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注意不得有故意擇期刊登,以不利於該廠商參與特定採購為目的之意圖
74
旨:
建築師執行工程採購案件之業務涉及新北市者,應將各該建築師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副本抄送內政部及本府工務局,併填具「新北市政府轄區內執行業務建築師違規案件移送懲戒通知單」;而若屬營造業廠商者,則填具「營造業審議通知單」
75
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及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稿格式各乙式
76
旨:
各機關應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攻府採購公報之作業
77
旨:
為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推動三級品質管理制度,檢送「工程品質常見缺失案例」乙份供參
78
旨:
公布臺北縣政府推薦參選第七屆公共工程金質獎得獎工程名單,並將獎勵措施納入工程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中
79
旨:
為使委託之技術服務採購案件廠商依約定履行契約,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特訂「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覆約績效管理要點」並附全文
80
旨:
機關辦理採購時對於具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經通知而未提出異議之廠商,應即將該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為同法第 102 條第 3 項所明定
81
旨:
函頒「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暨「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行使職權注意事項」各乙種
82
旨:
各機關自行執行將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作業,其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時應注意事項
83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對廠商之通知,自即日起應載明事項說明
84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而私法交易行為之成立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斷,因此,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機關簽約前,尚無該條所稱之交易行為,無從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而不予開標、決標
85
旨: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已彙整 98 年第 2 季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主要缺失情形,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參考留意所列事項,以避免缺失
86
發文字號:
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對於招標、審標、決標事件之爭議,及機關處理異議之結果等法律性質疑義
87
發文字號:
旨:
申訴審議判斷涉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與行政罰法適用疑義
88
發文字號:
旨:
函詢招標機關擬俟法院判決確定招標機關解約合法,或俟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裁定停止審議,再以法院確定判決或申訴結果為據,將該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關於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及依政府採購法進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程序,兩者平行審議相關疑義
89
發文字號: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規定,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76 條及第 102 條所定異議及申訴制度係屬法定特別救濟方式,與該條所稱「基於法規之申請」有別,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90
旨:
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倘屬其他種類行政罰,主管機關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其裁處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
91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於招標機關未於異議處理結果教示救濟期間及受理機關時,是否有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
92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修正「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契約主文
93
發文字號:
旨: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工程品質抽驗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94
旨:
訂定「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95
旨:
機關間有向拒絕往來廠商辦理小額採購,影響採購公平。請明確規範確認廠商未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時點,供各機關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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