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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維護公共設施使用期間之安全,請各機關注意及加強落實各類建設定期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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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政府機關讓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務,按政府採購法第 100 條第 2 項之規定,受讓者僅限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即係同法第 3 條所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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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之開放清單,係經與 GPA 簽署國諮商議定, GPA 委員會採認,並通過立法院審議程序,總統批准。臺北縣政府於 99. 12.25 升格直轄市,但並非 GPA 開放清單之適用機關,故尚無適用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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