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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消防專技人員包括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等 6 類,應可依據消防法規定為工作內容及遵循執業相關規定,並為落實業務之執行符合規定,地方消防機關應可依同法為審查、查驗或複查之監督與管理
2
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執行疑義
3
旨:
檢送九十二年度各機關採購案件統計及公開辦理情形資料乙份
4
旨:
檢送九十二年度全國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統計及公開辦理情形資料乙份
5
旨:
各機關爾後辦理新招標之工程採購,請參採「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物價指數調整方式,於招標文件訂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或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之漲跌幅調整工程款
6
旨:
內政部營建署修訂「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將遠端監控資訊及記錄設備管理制度納入修訂,嗣經部分地方縣(市)政府建議於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增列營建土石方估驗計價時,須檢附遠端監控輸出影像紀錄
7
旨:
為保障勞工權益,促使得標廠商切實落實勞動法令,各機關辦理勞務採購案時應參照 96.12.10 增修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與廠商訂約,提醒該得標廠商善盡雇主責任
8
旨:
為加速「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案特別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之執行,請各機關提前辦理該計畫 98 年度各項工程採購之前置作業,俾利俟立法程序完成後工程提前執行
9
旨:
共同投標廠商若於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所定期間內,被他公司合併者,其原共同投標廠商若欲由該他人繼受此權利義務時,機關依法可得以政府採購法第 11 條規定拒絕之
10
旨: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工程相關採購案時,應先行辦理前置作業,包括預算書圖編製、招標文件準備等,以利預算之執行,並使 98 年度公共建設順利推動
11
旨:
為了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各機關辦理工程時,應配合本函所列 2 原則-「以本國勞工市場行情價格編列工程預算」及「工程契約內明定優先使用國內勞工之條文」辦理,俾以鼓勵營造業優先僱用本國勞工
12
旨:
機關辦理採購稽核業務時,為確實發揮稽核功能,達到營造優質採購作業環境,有關配置人力、獎勵措施、最有利標使用、有無違反法令、通案缺失彙整及專業訓練等部分,參考本函說明事項辦理
13
旨:
因應工程會最新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及函示等規定需列入契約書範本,修正「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97 年 8 月版),自即日起開始適用
14
旨:
新版「臺北縣政府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已公布於臺北縣政府採購處網站,又新修正之契約書範本先行試用,自民國 97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舊版契約書範本亦自該日起停止適用
15
旨:
新版「臺北縣政府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已公布於臺北縣政府採購處網站,又新修正之契約書範本先行試用,自民國 98 年 9 月 21 日起正式施行
16
旨:
新版「臺北縣政府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已公布於臺北縣政府採購處網站,又新修正之工程契約書範本先行試用,自 99.07.01 起正式施行
17
旨:
新版「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已公布於臺北縣政府採購處網站,又新修正之契約書範本先行試用;並自民國 99 年 8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
18
旨:
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機關辦理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時,得另案簽訂契約或以變更契約方式為之,然依同法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時,可否另訂契約,則有疑義
19
旨:
臺北縣政府訂頒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99 年 11 月版),自即日起適用;並得至臺北縣政府採購處網站下載
20
旨:
為利臺北縣政府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有單項材料需先進入工廠加工者,其有先行估驗比例及方式,修正「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並自民國 99 年 12 月 01 日起正式施行
21
旨:
自 100.01.12 起,新北市政府訂頒之「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100 年 1 月版)」開始適用,各機關應依採購案之特性自行下載、修改投本範本以適用之
22
旨:
核釋修正「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各機關應依其採購案之特性,自行修改契約書之內容,不得未經檢討,即予應用之
23
旨:
新北市政府於採購處網站登載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之電子檔供各機關下載利用之
24
旨:
為避免有牴觸保險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之虞,將臺南縣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條款中第 10 條第 2 款第 8 目,關於受益人部分刪除
25
旨:
為配合成為政府採購協定(GPA) 之簽署國,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並自 9 9.03.01 日起實施
26
旨:
依據工程會 98 年 1 月 19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28120 號函及財團法人工程保險協進會(97) 工協字第 133 號函修正「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範本」(98 年 4 月版),自即日起開始適用,舊版本之工程委託技術服務契約範本自 98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27
旨:
修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局工程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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